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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估:让法律的生命力更持久

傅达林

来源:   浏览字号: 2006年04月25日 00:00
        继上海市首次对地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立法评估后,深圳今年也将启动立法评估工作。据3月25日《晶报》报道,2006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选择一个特区法规进行立法质量和效益评估。  
        所谓“立法评估”,就是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由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及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采用社会调查、定量分析、成本效益计算等多种方式,对法律在实施中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价,针对法律自身的缺陷及时加以矫正和修缮。在功能上,它既是对立法“成本——收益”的效益评估,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对立法的再次调试。  
        立法评估在国外早已成为定制。美国、日本等国家将评估制度广泛运用于立法领域。在美国,现在倾向于颁布“短期性”法律,在法律或法律中的某些条款到期时,通过再次审议,以决定是否延长或变更。例如,《爱国者法》是在“9·11”后紧急通过的反恐法,国会对其中涉及限制公民权利的15条条款设定了失效时期,随后,美国两院多次对其进行适时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或更改。我国现行立法中虽然也设置了一定的检查监督制度,比如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有权对实施中的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立法机关也开展执法检查,但由于相对缺乏一种规范化、常效性的制度支持,实际效果并不是很明显。  
        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评估机制,立法评估的内容涉及立法技术、法规执行、法规实施的制度背景和社会环境等多个层面,其作用是临时的立法检查所无法代替的。它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专门就某一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察评估,更广的参与性——吸收与法规相关的社会主体广泛参与检测,更大的全面性——对法规从制定到实施各个环节的综合评价,更直接的反馈性——及时发现法律漏洞并补救。因此,立法评估的推行不应当是立法机关有选择地挑选某一部法规“试检”,而应当以立法形式将其纳入法定轨道,对立法评估的范围、主体、方式、程序以及评估结果对法律立、改、废的影响等作出具体规定,以确保立法评估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系统化,更好发挥其保证法律生命力的作用,为法治社会提供持续的良法“水源”。
        来源:学习时报  第330期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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