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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建设的重要一步

沈国明

来源:   浏览字号: 2005年08月18日 00:00
        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指导文件。为了贯彻执行《若干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还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等5个相关工作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推进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以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宗旨,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保障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既代表人民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又是国家权力机构的主体。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必须让人大代表有充分的条件能够执行代表职务,真正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若干意见》以及相关工作文件从多方面为提高代表履职水平提供了条件。在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方面,强调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信息,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在代表议案工作方面也有很多改进,还规范了代表提出议案的程序,尤为突出的是,明确了除在大会期间提出代表议案外,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代表议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在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及处理质量方面,通过完善有关工作制度,明确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和程序,以及处理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责任和程序。《若干意见》以及相关工作文件在加强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方面,也提出了要求,规定了应当向代表提供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人大代表自己也应当有代表意识,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人大代表是选民选举的,是选民的代言人,在人代会期间,他们参与决定重大事项,有责任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如果人大代表都这么做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就会表达得比较充分,有利于人民代表大会把人民分散的、正确的意见集中起来,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也就是说,人大代表认真履行职责,国家权力机关所作的决定、决议,以及通过的法律,才能更符合我国的国情,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愿。

        二、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人大代表活动  
        代表法规定,代表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是各级人大的组成人员,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就性质而言,人大代表所行使的是“公权力”,它不是代表想行使就行使,不想行使就弃之不用的。人大代表的权力也是一种责任,是权力和责任的统一。按照法治的精神,这项权力必须受法律的制约,也就是说,人大代表行使权力要依法,所承担的责任也不能推却。  
        基于这项原则,《若干规定》以及相关工作文件对规范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做出具体规定。明确了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内容和原则,规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这些规定的出台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代表职务不能滥用。人大的任何一个工作环节,都需要代表积极参与。在人代会期间,代表应当出席大会会议,参加各项议程活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闭会期间,也要执行代表职务。不管是会议期间还是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都是有法可依的。如果没有约束,有人就可能滥用代表职务,利用人大代表的身份干坏事。例如,沈阳市的刘涌,在1997年当选沈阳市人大代表后,编织关系网,以暴力手段滥伤无辜,酿成血案40余起,成为黑社会头目。这样的案例提醒我们,要规范人大代表的活动。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践中,有些界限需要划清。往往有这种情况:有的人大代表在涉及诉讼或代理诉讼时,以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式对法院施加压力或影响。这时,人大代表和诉讼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两种身份混淆:似在执行代表职务,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为诉讼当事一方,是作为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利用人大代表身份优势,维护己方利益。这种行为,看似行使代表职务,是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实际却并不是在维护公共利益,其后果是影响司法公正,削弱人民群众对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因此,《若干规定》规定,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分开来,要求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是很有必要的。  
        此外,《若干意见》以及相关工作文件强调,人大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本身是审议决定重大的、带有根本性的、全局性的问题,不处理具体问题。人大代表个人直接处理问题,与人大的性质相悖,也与人大和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相违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社会变得多元化了,利益格局也发生很大变化。与之相适应,人大代表的构成也发生了变化,他们来自各方面、各民族、各地方、各阶层,在不同所有制单位工作,从事不同职业,身份也不相同。上述的各种不同,使得代表们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看法会有差别,甚至完全对立。如果每个人大代表都按照自己的意见去处理具体问题,非但不能把事情搞好,反倒有可能把事情搞乱了。因此,人大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是必须坚持的原则。

        三、根据现实需要,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  
        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保证,也是推进人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持人大工作稳定性、连续性的内在要求。  
        人大的各项工作制度要健全。在立法方面,要进一步依据立法法,健全立项、起草、调研和审议制度,使人大代表知晓在立法过程中,自己在哪些环节可以发挥哪些作用。明确了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扩大公民在立法中的有序参与才有实现的可能。随着人大代表知政议政水平的提高,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要加强,相关的制度要完善。在监督方面,要重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要健全信访工作制度,把办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具体的人,做到不推诿、不敷衍。要把处理和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与了解社会动态、畅通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结合起来。  
        虽然人大制度已经建立51年,但是,很多人还是不甚熟悉,不甚了解。要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提高代表的履职水平,进而提高人大的工作水平,从现状来看,有必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要以宪法、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作等基本知识为基础,以法律法规案和各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计划与预算的审查、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处理等为专题,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人大代表进行培训。要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制培训,结合常委会审议的内容,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受专题培训。要加强面向执法部门的培训,提高他们依法行政和司法的水平。要加强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加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机关干部素质的提高,对于提高人大机关工作水平,从而使人大能真正履行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责,是十分重要的。
        来源:学习时报 第298期
        中国人大网 2005年8月18日  责任编辑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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