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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与构建和谐社会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 王体乾

来源:   浏览字号: 2005年07月28日 00:00
        在我国改革发展进入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关键时期,中共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各级地方人大要牢牢把握全党工作大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下面,从地方人大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提高地方人大构建和谐社会能力、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三个方面,谈点粗浅认识。

        一、地方人大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处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线,肩负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责任。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首先应当认清地方人大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一)从国家制度方面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制度基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在我国现行的制度基础上进行,因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确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宪法还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这些基本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和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居于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和全国各族人民,都有责任把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50多年的实践证明,能不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关系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能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构建地方和谐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从根本政治制度上为保障、推动和实现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从国家政权方面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内在需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执掌政权的根本途径和最好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得越好,就越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就越有利于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就越有利于动员人民群众踊跃投身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宏伟事业。构建和谐社会要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立足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服务人民,一切依靠人民。50多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好实现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载体。能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事关国家和人民的命运,事关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机关协调运转、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正确行使国家权力,表现在对国家权力合宪、合法、合符实际情况的设置、分配和制约,其理论和宪法基础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对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运行,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了国家权力的和谐行使。国家机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它们的协调运转本身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工作人员行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从制度上保证其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保证其为官一任,和谐一方,造福一方。
        (三)从国家事务管理方面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讲到底就是要依法处理和解决好各方面的矛盾,管理好国家的各项事务,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管理国家的社会规范很多,除法律外,还有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纪律、道德以及宗教、传统习惯等等。在这些行为规范体系中,法律具有最高效力。当其他行为规范与法律相抵触、相冲突时,法治的要求是依法律办事。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和最高有效的手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法律保障;有利于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环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处于主导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负有政治和法治层面的重大使命,必须依法履行好人大的职责,以保证国家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二、提高地方人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履职能力
        胡锦涛总书记明确要求"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紧密结合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加强学习,增长本领,努力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地方人大要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通过加强能力建设,发挥地方人大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一)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增强地方人大的创新能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要求。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多年来,在各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它还是一个年轻的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宪法和法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了规定,但在许多方面还较为原则。这就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下,不断探索和总结适应构建和谐社会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新途径、新举措。
        提高地方人大的创新能力,就是要不断增强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前,尤其要认真系统地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理论,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要创新人大工作的具体方式和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促进构建和谐社会顺利进行。
        (二)不断提高实现民意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让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社会活力得到充分发挥,要求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各个方面的利益。人民群众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力量源泉,最大限度地重视民意、反映民意、实现民意,是代表机关的应尽之责,是人大的本质任务,是提高构建和谐社会能力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要提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能力。各级人大代表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他们生活和工作在群众之中,贴近群众,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和疾苦,是我们党和国家机关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人民的代言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和改进组织、引导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特别是对闭会期间如何调动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是一个必须下大力解决的重要课题。要总结经验,丰富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具体措施,使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人大代表通常把社情民意通过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式来加以反映,因此,要把对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意见的办理,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要提高人代会、常委会会议的质量。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群众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适时视察和检查,最大限度地把民意诉求汇集起来,通过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决定、决议。民意一旦融入人大的决策之中,就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意义,实现了最广泛的民众的参政议政,实现了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大限度的确认和保护。因此,提高人代会、常委会会议质量,对于提高把民意诉求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能力至关重要。
        (三)不断提高营造法治环境能力。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本质上要求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与无序状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法制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就不可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人民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营造法治环境,首先要建立起成熟的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得到执法者的正确执行和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遵行,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从法律上、制度上努力营造公平与正义的社会环境,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建立起对公共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机制,运用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保证行政、司法权力合法、合理地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职责行使职权,努力建设透明、诚信、负责、理性的法治政府;保证司法机关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及时矫正社会上存在的不合法行为,使失衡的社会关系迅速得以恢复,使失和的人际关系重新达到和谐,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基础性保障。法律的价值还需要执法者正确执行和社会全体成员共同遵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督促和推动法制宣传教育,以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为重点,加强和改进面向全社会的普法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氛围,营造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法治环境。

        三、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处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第一线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把构建和谐社会摆上重要的位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一)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调动一切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既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政治保证。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民主政治建设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人大必然成为公民政治参与、表达民意的重要渠道。因此,在地方人大工作中,要不断完善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机制,充分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调动一切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
        和谐社会是公民充分享有知情知政权的社会。实施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制度,是落实宪法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相关规定的具体方式之一。由于相关法律未对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制定的旁听制度,在旁听对象、旁听范围、旁听的发言方式等方面,尚未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因此,要完善公民旁听制度,通过实践总结经验,以立法的形式使公民旁听制度逐步制度化、法律化。
        民主立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渠道,也是公民参与立法、参与政治的最好方式。我们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举行听证会等,让公民参与立法的过程。当前,公民对立法的参与仍然是有限的,我们在立法程序的具体制度安排上,应该规定在立法前听取公民的建议,给予公民在立法过程中发表意见,提出不同意见的机会,促使立法机关不断修正,使法律法规最大范围体现人民意志。
        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机制,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特殊作用。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也是各种经济和社会矛盾的易发多发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信访条例》为准则,正确引导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在与党委、政府和"两院"信访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采取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认真答复、办理和解决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化解矛盾,尤其要处理好群体信访事件,防止矛盾升级扩大。加大信访的监督力度,抓好重点上访案的办理;把信访重要信息与人大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监督形式结合起来,与人大对干部的选举、任免工作结合起来。定期召开人大信访部门与"一府两院"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加强联络沟通,齐抓共管,形成信访合力,共同研究处理好重大疑难案件。
        (二)切实加强地方立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一个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仅是社会公民的心灵提升、道德提升或经济条件的改善,还要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保障。构建和谐社会需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为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相互沟通和交流、竞争与合作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把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地方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于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使地方立法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二是立法要统筹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利益,进一步完善法律救助体系,畅通法律诉求渠道,关心和扶持弱势群体,有效解决构建和谐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三是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立法听证、论证等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四是将地方立法的重点,更多地、前瞻性地放在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各个方面。不断增强环境意识、资源意识与生态意识,通过地方立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协调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
        (三)充分履行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公共权力在宪法、法律的规范和控制下,正当、合法、有序地产生、分配、行使。对权力监督与制约,是现代宪法与民主政治建设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在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体系中,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最具民主性和广泛性的依法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从当地实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围绕环境与资源保护、社会保障、"三农"问题、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善于发现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构建和谐社会全局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意见。应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尤其是对执法检查、视察、调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跟踪监督,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整改。
        (四)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将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行使好地方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实现党的重大决策和主张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保证,也是有效管理地方国家事务,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要注意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对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作出决议决定,使各项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更好地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重大的历史任务,是一个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地方人大一定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探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中国人大网    2005年7月28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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