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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主立法

罗大贵

来源:   浏览字号: 2005年07月08日 00:00
        一、民主立法的涵义
        民主立法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并且被形象地概括为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本意就是与关门立法相对立,让群众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来。只有遵循民主的立法程序制定出的法律,才能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笔者认为民主立法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直接参与立法的人大代表应当从人民中民主选举产生,具有真正的代表性;二是采用公开征求立法建议、立法听证等其他方式,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这有利于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使立法更好地集中民智、体现民意、符合民心。

        二、民主立法的形式
        实行民主立法,就必须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让法律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座谈会、讨论会、研讨会。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部门可到省、地、市、基层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讨论会,广泛听取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基层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对一些热点、焦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论证。
        2.深入基层直接采集群众意见。深入基层,直接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直接倾听群众心声。如在失业保险条例的制定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参保单位、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意见,力求使法规科学合理地设定权利和义务,充分反映和体现出人民的意志。
        3.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在许多法律法规的起草过程中,可以依托有关政法院校的智力资源优势,吸收法律专家和学者参加起草和论证,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多年来一直坚持聘请有着丰富立法经验的多位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在每项地方性法规审议前,都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在有矛盾和分歧的重大问题上,大大提高了立法的科学性。
        4.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5.人民群众是立法之源。民主立法会得到广大老百姓的赞成和拥护,同时也会拉近老百姓和立法机关的距离,使人大与普通群众走得更近。推行民主立法,为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活动提供了一个直接而便捷的渠道,使民主立法工作向社会最基础的层面延伸,让普通老百姓切身感受得到,参与进来。

        三、民主立法是对民意的尊崇
        民主立法的做法,体现了对民意的尊崇,有利于在立法中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民主立法是我国在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方面的一种可喜进步。我们现在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而人民共和国治国的所“依”之“法”,首先就要充分体现人民共同的利益与意志。如果所立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本身有欠缺,本身不够周密、公正,执行中就可能会产生一些矛盾。以往有的地方性、行业性法规,由于广泛而充分地听取民意不够,就导致存在着偏重某一方面利益而顾及相关各方权益不够等问题,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些被动。
        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法律法规是权益保障的一条准绳。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法规特别是直接涉及广大公民切身利益的内容,通过发布“草案”和举行立法听证会等,广泛征集和吸纳民意,实际上是把立法的民主性放在了“以民为本”的基石上,笔者以为,这是保证立法科学性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社会越来越走向文明进步的一种反映。
        
        四、民主立法并不否认专家的作用
        对于民主(开门)立法,向来存在一些争议。有人认为民主(开门)立法有可能否认专家的作用,其实这是误解。民主立法和开门立法与专家相结合,才能产生真正代表民意的高质量的法律。
        摘自《民主法制建设》  2005年第六期
        中国人大网    2005年7月8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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