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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职的各项具体制度

李伯钧

来源:   浏览字号: 2005年06月20日 00:00
        近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具体制度,进一步增强代表工作的实效,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应当说,这是我们全面理解和贯彻、落实好中央通知和《若干意见》基本要求的一项要突出抓好的工作任务。

        一、代表工作已经进入建立健全具体制度的阶段
        人大代表工作的开展,如果从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开始,应当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1954年到1957年,人大代表活动比较活跃,包括全国人大代表提案制度、全国和省级人大代表视察等,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人们看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展。但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不正常情况,代表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代表工作也难以进行。“文革”期间,各级人大的活动停止,代表工作也遭到严重破坏。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大工作在五十年代的基础上开始了新的前进,代表工作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概括起来,应当是经历了这样三个发展阶段:
        1、1979年至1992年,是代表工作研讨和探索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任务。1982年宪法和在此前后制定的一些法律,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努力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人大代表工作也获得了长足发展。在代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等方面,新的理论探讨层出不穷,新的实践探索雨后春笋。这使得代表工作理论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在此指导下的代表工作也有不少创造,人大代表的作用不断增强。
        2、1992年至现在,是代表工作总结和规范阶段
        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并于公布之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总结了此前各地多年开展代表工作积累的大量成熟经验和做法,根据实践的需要,系统地从法律上专门规定了规范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使代表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这部法律,是代表执行职务要遵守的法律,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工作和开展代表活动要执行的法律,是全党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此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代表工作,各地人大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关的代表工作规范性文件并在实践中继续进行代表工作探索。会议期间的代表工作进一步加强,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进一步活跃,特别是“代表代表、会后就了”的状况有很大的改观,代表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3、从现在开始,是代表工作建立健全具体制度阶段
        实践证明,代表法是一部好法,对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对人大代表工作的健康开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代表工作也面临一系列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迫切需要细化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具体制度,提升代表工作水平。如何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和规范代表工作,提高代表工作的质量和实效,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时度势,高度重视代表工作,特别是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和代表工作的实际,提出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具体制度的任务。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又对完成这项任务作出了具体部署。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具体制度,进一步增强代表工作的实效,已经或者正在逐步成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代表的共识,代表工作开始进入一个新的重要的发展阶段。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工作的主体;代表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基础。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具体制度,是做好代表工作的关键,是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关键,也是新时期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客观要求。制度是带根本性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按照代表法的要求,并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具体制度,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二、当前代表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几项具体制度
        1、代表知情权的保障制度
        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大会议,或者列席、应邀列席有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是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代表要履行好这项职责,必须知情知政。现在存在的问题是,由于代表多为兼职,且不少又在基层,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以及所在行政区域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一些重大情况缺少必要的了解,使得一些代表在会议上审议议案和报告的质量和效果受到影响。代表要提高审议质量、增强审议实效,使提出的审议意见有利于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维护,需要了解多方面的信息。必须建立健全保障代表知情权的具体制度。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提供国家或者本行政区域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书面材料,包括“一府两院”工作的基本情况,适时为代表举办有关报告会或者情况汇报会,向代表通报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及其重要工作安排和活动的情况等。要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做好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工作,组织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活动,根据情况将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等。这可以保证实现代表的知情权,使代表及时了解总体形势和有关政策,了解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了解法律、法规和有关决议、决定执行以及有关工作的情况,对国情和社情有比较充分的知晓。还要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创造条件,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这方面要提供大量的服务,有关机关也要做好应做的工作。需要在制度上尽快拓宽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和方式,把保障代表知情权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制度
        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活动。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这些年来,代表提出的议案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也有所提高,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个是有的代表对议案和建议的区别不清,或者出于其他考虑,把有些属于建议的问题作为议案提出,影响了议案的质量及其处理工作;另一个是有的机关或者机构对议案的处理不够规范、不够认真,影响了代表议案作用的有效发挥。有必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从制度上明确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包括明确代表议案与建议的界限、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和范围、代表议案的形式要件等。还要明确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方法,包括提出议案要认真酝酿和充分准备、联名提出的共同负责等;处理代表议案要与代表联系沟通,特别是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加大处理力度,认真采纳代表的意见改进有关工作,增强处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注重提高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质量,有关方面要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3、代表建议的提出和处理制度
  人大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活动。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这些年来,代表提出建议的热情高涨,不少建议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出于各种考虑或者原因,有的代表把一些不成熟的内容作为建议提出,缺乏可操作性,影响了建议的质量及其处理工作;有的机关、组织对建议的处理不够重视,答复内容简单、空话套话连篇,也有“最满意的答复和最不满意的落实同在”的情况,挫伤了代表的积极性,影响了代表建议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按照提高代表建议的提出和处理质量的要求,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总结并规范实际工作的一些做法和经验,从制度上明确什么是代表建议,提出代表建议要符合的基本要求,联名提出的集体负责等。还要明确代表建议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方法,特别是在交办前要做好整理、研究和综合分析工作,承办时建立责任制、与代表联系沟通、认真采纳代表的意见改进有关工作,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还要做好重点建议处理的有关督办工作,努力解决一批对改革、发展、稳定有较大影响的现实问题。有关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处理代表建议并加大处理力度,有关方面要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4、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组织和保障制度
        人大代表依照代表法的规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行为,与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密切相关。实践中,有的代表对闭会期间的活动重视不够,有的方面对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和保障也不够得力,影响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效果。有的代表采取了一些与过去不同的活动方式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在社会上也引起较大反响和不同评价。现在需要从制度上加强和规范代表活动,明确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内容和原则,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代表开展好闭会期间的活动,积极探索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目的是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特别是要组织好代表的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选好题目,搞好服务,使代表能够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审议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与建议作准备。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要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要依法开展闭会期间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要把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在履行职责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并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关方面要为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包括提供经费和时间保障、提供服务保证等。
        5、代表的系统培训制度
        代表要具有代表人民的利益依法履行职责的愿望,还要具有相应的本领。这就需要代表加强学习,扩大知识面,提高自身素质,掌握执行代表职务所必需的知识,特别是有关我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作等基本知识和审议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和建议、代表职责与代表活动等方面的知识。搞好代表培训,是提高代表履行职责能力的有效途经。在这方面要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围绕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来安排培训内容,为代表提供最直接的帮助。培训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层次、有阶段,形式多样性,注意针对性、注重实效性。培训工作也要与有关代表活动相结合,以提高实际效果。
        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具体制度,是建立和完善人大常委会若干具体工作制度的重要方面或者与之紧密相关,必须统筹考虑、积极稳妥,有利于促进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三、建立健全代表工作具体制度需要明确的一些问题
        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具体制度,需要统一思想认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群众路线,还需要明确下面一些问题:
        1、出发点是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建立健全代表工作具体制度,决不是限制代表的权利和扩大代表的义务,而是为了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更好地完成在会议期间的审议工作;为了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和建议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为了保障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开展活动,提高活动的实际效果;为了提高代表的素质和能力,更好地执行代表职务。
        2、目的是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
  建立健全代表工作具体制度,目的是通过加强和规范代表工作,更好地发挥代表在现实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包括发挥参加决策、监督协助、桥梁纽带、模范带头等方面的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只有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才能做好代表工作这一基础性的工作,切实发挥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3、要求是提高代表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建立健全代表工作具体制度,要求是使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实行起来更具有实效性,以切实提高代表工作的水平、效率和质量。简言之,就是要求代表工作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沿着健康的轨道顺利开展。
        4、准则是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开拓创新
        建立健全代表工作具体制度,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必须从实际出发,必须开拓进取。一方面,有法律规定的,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的,则要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加以细化、具体化、程序化。另一方面,要把实践证明是有效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加强总结、升华,一些不够成熟、不够完备的做法加以完善。还要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对代表工作进行创新,增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之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能够开创新的局面。
        5、基础是提供条件、服务和保障
        保障代表的知情权,认真处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搞好代表培训,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组织的法定职责或者应尽的义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职务。特别是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要为代表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服务和保障,为建立健全代表工作的具体制度做出必要的努力。
建立健全代表工作具体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表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是实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过程,也是一项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若干意见》已经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非常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具体部署。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代表工作实际,来研究和处理相关问题,开拓创新,求真务实,认真负责地做好每一项具体工作,努力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巡视员)  
        中国人大网    2005年6月20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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