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选他人”主体身份的认定
杜顺华
今年3月中旬,浙江省某县召开县六届二次党代会,大会其中一项议程是选举出席上一级党代会的代表,在提名正式候选人中,有两位候选人既是同名又是同姓,都叫“李某”,为了有所区别,大会在选票上对两位同姓名的候选人分别注明了各自的工作单位,如若不然,那么代表在填写选票时就难以认定谁是此“李某”,谁又是彼“李某”,同样,在投票结束后,工作人员也就无法开展计票工作。
同是该县六届五次人代会上,在选举上一级人代会代表过程中又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大会选举出席上一级人代会代表,在代表们投票后,根据大会计监票工作人员的报告,在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中,其中有“陈某”和“何某”并非是组织提名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而是代表在选票空格内各自临时加上的、属于“另选他人”的人。那么这两位非正式候选人当选代表,究竟是谁?是男是女?是哪个单位?在具有60多万总人口的该县行政区域内,如果有与这两位当选代表同名同姓者均有两人以上,那么,如何来认定选票上的“陈某”是此“陈某”,而不是彼“陈某”呢?因为代表的选举产生,现行法律规定是无记名投票,所以在遇有此类情况时,就不能确定是哪些代表在填写选票时有“另选他人”的情况,因而也就无从征询代表此“何某”究竟是哪一个“何某”,最终,当选的代表其主体身份就自然难以认定。因此,现行选举法第37条规定“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的这一条款,在现实选举工作过程中,已不能涵盖更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待有关部门及法律工作者不断补充完善,能否可以修改为,“如选举人另选其他选民的,需注明该选民的工作单位。”或者能说明该选民身份的其他用词。
来源:人民代表报 2005年5月16日
中国人大网 2005年5月17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同是该县六届五次人代会上,在选举上一级人代会代表过程中又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大会选举出席上一级人代会代表,在代表们投票后,根据大会计监票工作人员的报告,在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中,其中有“陈某”和“何某”并非是组织提名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而是代表在选票空格内各自临时加上的、属于“另选他人”的人。那么这两位非正式候选人当选代表,究竟是谁?是男是女?是哪个单位?在具有60多万总人口的该县行政区域内,如果有与这两位当选代表同名同姓者均有两人以上,那么,如何来认定选票上的“陈某”是此“陈某”,而不是彼“陈某”呢?因为代表的选举产生,现行法律规定是无记名投票,所以在遇有此类情况时,就不能确定是哪些代表在填写选票时有“另选他人”的情况,因而也就无从征询代表此“何某”究竟是哪一个“何某”,最终,当选的代表其主体身份就自然难以认定。因此,现行选举法第37条规定“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的这一条款,在现实选举工作过程中,已不能涵盖更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待有关部门及法律工作者不断补充完善,能否可以修改为,“如选举人另选其他选民的,需注明该选民的工作单位。”或者能说明该选民身份的其他用词。
来源:人民代表报 2005年5月16日
中国人大网 2005年5月17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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