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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辞职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费县人大 刘露

来源:   浏览字号: 2005年04月26日 00:00
        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严肃的事情,必须认真地对待,慎重细致地操作。实践中必须坚持过细思想工作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辞职者本人自愿的原则和及时补选的原则。主要是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争取党委的理解与支持。
  实行人大代表辞职制度,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相结合的原则,无论是制定代表辞职制度,还是提出建议辞职代表人选,都要争取党委的理解与支持,按照《地方组织法》第48条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对辞职制度中列入建议辞职的名单,要进行认真的逐一讨论研究,形成是否让某一代表辞职的一致意见,及时请示报告党委,让党委与人大共同做好代表辞职工作。
  二是应严格把握好代表辞职对象的界定
  哪些代表应该辞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严格掌握好代表辞职对象的界定也就显得非常严肃和重要的事情。一般而言,调离原选举单位(企业)而在代表结构中失去原有代表性的,或因健康情况不能继续执行代表职务的,或犯有严重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长期务工经商在外与选区选民无法联系、不愿联系的,或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的等等,都可列入建议辞职对象。对这样的代表应主动做好思想工作,建议他们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申请。
  三是要遵循代表自愿的原则,切不可强求。
  在《代表法》、《选举法》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符合实际操作的代表辞职制度,通过与代表本人见面、谈话的方式,希望其从大局出发,从有利于履行代表职务、方便听取选民和群众意见和呼声,维护绝大多数选民的利益出发,建议他们辞去代表职务。但如果代表本人或原选区的选民仍认为代表能履行好代表职务,不愿意(或不同意)辞职,那么,就要尊重代表本人或原选区选民的意见,切不可强求。同时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
        来源:山东人大  2005年4月26日
        中国人大网    2005年4月27日        责任编辑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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