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在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在纪念《会计法》施行20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燕
很荣幸获邀参加纪念《会计法》施行20周年座谈会,这里,我以法律人的视角来谈谈对《会计法》的一点感受。
《会计法》是我国经济法律体系构架中一部颇具资历,然而一度又是最不起眼的、最边缘化的法律。其历史渊源甚至可以追溯至20 世纪初我国第一次西法引进时期的《会计法》(1914)。在改革开放时期的法律重建过程中,《会计法》紧随《中外合资企业法》(197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经济合同法》(1983)之后出台。尽管历史悠久,但在许多法律人眼中,《会计法》无非是追究责任的法律机制在会计--一个独立于法律界的专业领域--这一特定部门中运作的表现形式而已,其统领下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也仅仅是由财政部门负责实施、针对会计人员、组织单位会计工作的一套技术规范,与其他经济法律制度相对脱节。
然而,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制与资本市场的兴起,人们普遍认识到虚假会计信息的泛滥对公共利益与个人财富的巨大损害,因此对于《会计法》这部以规范会计信息的生成与披露为主要对象的法律之意义有了更清晰的理解。可以说,我国《会计法》20年的实践向公众灌输了现代社会中会计必须规范化的基本理念,它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法制框架中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为其他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的实施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条件。
一、《会计法》确立了经济活动的基础秩序
会计是一种通用商业活动语言。会计信息系统对微观经济过程的确认与计量构成社会经济生活中一切管理活动、决策行为的基础。缺乏统一的、规范的会计程序,不仅给公司的资本运作、对投资人的回报、政府的税收课征、证券市场监管等带来困难,从法律实践的角度看,这也导致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冲突频生。正是基于对规范化的会计秩序的重要性的认识,世界上最早的商法典--《1673年法国商法典》中就规定了商人设置、使用和保存会计账簿,并接受政府官员与破产法官的监督的基本义务,其目的在于整顿、重建当时已经崩溃的社会经济与信用秩序。
从这个意义说,我国1985年颁布的《会计法》,正值经济体制改革的发轫之时,客观上成为了构建新经济秩序的一块重要基石。
二、《会计法》为其他经济法律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
《会计法》调整对象的基础性,也使其成为其他经济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相反,《会计法》实施效果欠佳也会阻碍其他经济法律制度发挥效果。在我国《会计法》20年的实践中,其对经济法律制度的制约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现。
早期《会计法》的重要性,主要体现为重建微观主体的会计秩序为税收课征以及公共资源的集中所创造的条件,它为税法的实施以及国家宏观调控体制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到了90年代,《会计法》的意义可能更多地从证券市场中折射出来。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主体对会计法律规范的漠视与践踏,严重损害了公众投资人的利益,扭曲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也使《证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无法实现。
近年来,《会计法》的重要性进一步从非上市公司围绕着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一系列公司内部运作事务而发生的纠纷中显现出来。各种利益纷争几乎都无法离开公司的财务报表,以致于公司法领域出现的最新观念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语言是会计”。这不仅是因为对商人或公司财务会计行为的调整,一直以来都是各国商法、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因为传统公司法约束公司管理层的基本途径--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等概念,在现代公司中无法脱离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系统来加以构造。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太多的财务会计规范,但是1985年出台并历经1993年、1999年两次修订的《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地位,已经悄然铺就了《公司法》的运作的一项最重要的基础。
三、《会计法》强化了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
经济法律制度的共同目的在于为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会计法》因其内含的“责任”理念,无疑扮演着积极的角色。在英语中,“会计”(Account)不仅指账户,同时也是“承担责任(Accountability)”一词的词根。从历史来看,当有了所有权的概念,出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济结构后,受他人之托管理财产的人是否忠实地履行了管理义务,就需要借助会计账目来反映财产的保全与增值。会计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也是基于确认受托人是否恰当地履行了义务和责任而产生的。因此,在会计的技术性特征背后体现的是法律关于义务与责任的基本理念,当然,在委托人的立场,则体现着权利与利益。
正是基于会计的这一法律特征,在19世纪的英国围绕着股份公司组织这种新的形式所进行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们理直气壮地讨论着股份公司的会计问题。他们所确认的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以及利润分配的基本规则直到今天还为我们所用。而我国当前各级政府与社会公众对经济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关注,也是因财务会计学者对特定公司财务报表的技术性解读所引发的。可以说,这种“责任”理念已经溢出《会计法》文本本身,逐渐成为市场主体的一种自觉意识,它对于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无疑有积极的影响。
当然,今天我们重新认识《会计法》在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也必然对它有更多的期待。就此而言,眼下的《会计法》还有一些局限,操作性还不够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当前,我国迅速发展的市场实践已经对《会计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如明确《会计法》统领下的规则体系的法律地位,确立会计法律规范的解释程序,消除其他法律与《会计法》之间的冲突,在修订《公司法》时引入更加明确的会计规范,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必将推动《会计法》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财政部会计司提供)
中国人大网 2005年5月9日 责任编辑 刘宇
《会计法》是我国经济法律体系构架中一部颇具资历,然而一度又是最不起眼的、最边缘化的法律。其历史渊源甚至可以追溯至20 世纪初我国第一次西法引进时期的《会计法》(1914)。在改革开放时期的法律重建过程中,《会计法》紧随《中外合资企业法》(197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经济合同法》(1983)之后出台。尽管历史悠久,但在许多法律人眼中,《会计法》无非是追究责任的法律机制在会计--一个独立于法律界的专业领域--这一特定部门中运作的表现形式而已,其统领下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也仅仅是由财政部门负责实施、针对会计人员、组织单位会计工作的一套技术规范,与其他经济法律制度相对脱节。
然而,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制与资本市场的兴起,人们普遍认识到虚假会计信息的泛滥对公共利益与个人财富的巨大损害,因此对于《会计法》这部以规范会计信息的生成与披露为主要对象的法律之意义有了更清晰的理解。可以说,我国《会计法》20年的实践向公众灌输了现代社会中会计必须规范化的基本理念,它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法制框架中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为其他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的实施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条件。
一、《会计法》确立了经济活动的基础秩序
会计是一种通用商业活动语言。会计信息系统对微观经济过程的确认与计量构成社会经济生活中一切管理活动、决策行为的基础。缺乏统一的、规范的会计程序,不仅给公司的资本运作、对投资人的回报、政府的税收课征、证券市场监管等带来困难,从法律实践的角度看,这也导致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冲突频生。正是基于对规范化的会计秩序的重要性的认识,世界上最早的商法典--《1673年法国商法典》中就规定了商人设置、使用和保存会计账簿,并接受政府官员与破产法官的监督的基本义务,其目的在于整顿、重建当时已经崩溃的社会经济与信用秩序。
从这个意义说,我国1985年颁布的《会计法》,正值经济体制改革的发轫之时,客观上成为了构建新经济秩序的一块重要基石。
二、《会计法》为其他经济法律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
《会计法》调整对象的基础性,也使其成为其他经济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相反,《会计法》实施效果欠佳也会阻碍其他经济法律制度发挥效果。在我国《会计法》20年的实践中,其对经济法律制度的制约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现。
早期《会计法》的重要性,主要体现为重建微观主体的会计秩序为税收课征以及公共资源的集中所创造的条件,它为税法的实施以及国家宏观调控体制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到了90年代,《会计法》的意义可能更多地从证券市场中折射出来。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主体对会计法律规范的漠视与践踏,严重损害了公众投资人的利益,扭曲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也使《证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无法实现。
近年来,《会计法》的重要性进一步从非上市公司围绕着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一系列公司内部运作事务而发生的纠纷中显现出来。各种利益纷争几乎都无法离开公司的财务报表,以致于公司法领域出现的最新观念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语言是会计”。这不仅是因为对商人或公司财务会计行为的调整,一直以来都是各国商法、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因为传统公司法约束公司管理层的基本途径--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等概念,在现代公司中无法脱离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系统来加以构造。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太多的财务会计规范,但是1985年出台并历经1993年、1999年两次修订的《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地位,已经悄然铺就了《公司法》的运作的一项最重要的基础。
三、《会计法》强化了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
经济法律制度的共同目的在于为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会计法》因其内含的“责任”理念,无疑扮演着积极的角色。在英语中,“会计”(Account)不仅指账户,同时也是“承担责任(Accountability)”一词的词根。从历史来看,当有了所有权的概念,出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济结构后,受他人之托管理财产的人是否忠实地履行了管理义务,就需要借助会计账目来反映财产的保全与增值。会计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也是基于确认受托人是否恰当地履行了义务和责任而产生的。因此,在会计的技术性特征背后体现的是法律关于义务与责任的基本理念,当然,在委托人的立场,则体现着权利与利益。
正是基于会计的这一法律特征,在19世纪的英国围绕着股份公司组织这种新的形式所进行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们理直气壮地讨论着股份公司的会计问题。他们所确认的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以及利润分配的基本规则直到今天还为我们所用。而我国当前各级政府与社会公众对经济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关注,也是因财务会计学者对特定公司财务报表的技术性解读所引发的。可以说,这种“责任”理念已经溢出《会计法》文本本身,逐渐成为市场主体的一种自觉意识,它对于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无疑有积极的影响。
当然,今天我们重新认识《会计法》在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也必然对它有更多的期待。就此而言,眼下的《会计法》还有一些局限,操作性还不够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当前,我国迅速发展的市场实践已经对《会计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如明确《会计法》统领下的规则体系的法律地位,确立会计法律规范的解释程序,消除其他法律与《会计法》之间的冲突,在修订《公司法》时引入更加明确的会计规范,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必将推动《会计法》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财政部会计司提供)
中国人大网 2005年5月9日 责任编辑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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