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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明确下一步依法打击传销工作的三项重点

张晓松、聂妍婧

来源: 新华社  浏览字号: 2009年09月17日 09:51

  新华社北京9月16日电(张晓松、聂妍婧)目前,全国“打击传销百日执法行动”已接近尾声。针对传销活动呈现的新特点,以及打击传销行动面临的新形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机关抓住三项重点,继续依法打击传销活动。

  这三项重点是:

  ——正确研判和深刻认识打击传销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面对复杂的形势,正确研判和准确把握传销活动的情况和动向,坚决遏制传销的扩散蔓延。

  ——坚持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打好主动战。严厉打击打着“资本运作”“连锁销售”等旗号诱骗从事传销的行为,以及利用互联网传销的行为,严肃查处一批涉及地域广、涉案人员多、社会危害大的大要案件,坚决查处一批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遏制传销向农村、学校扩散。

  ——努力构建打击传销长效监管机制,始终把握主动权。继续完善打击传销领导工作机制,继续完善打击传销法律保障机制,继续完善联合执法、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继续完善群防群控的监管机制,继续完善信息技术监控机制,大力推广“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齐抓共管,最大限度挤压传销生存空间。

  透视传销“陷阱”

  新华社北京9月16日电(张晓松、聂妍婧)记者日前在采访“打击传销百日执法行动”中发现这样一个普遍现象:参加传销活动的人几乎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发财,但结果却坠入“陷阱”不能自拔,不仅不能发财,而且大多数人会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的本质是要求参加者不断发展人员加入,依靠后加入者购买产品或缴纳的钱财维系运作,一旦新加入的下线人员数量不足,整个传销组织将难以为继。

  例如:参加者A处于传销“金字塔”的最顶端,他要发展5个下线,每个下线再发展5个下线,依此类推。在这一过程中,第一层是1个人,第二层是5个人,第三层是25人,第四层是125人,第十层则是195万余人了。地球上的人口是有限的,愿意参加的人也是有限的,这个金字塔的后续者最终必定枯竭。结果必然崩盘,组织者携款逃跑,给参加者造成巨大损失。

  这个例子还是基于传销组织比较讲“诚信”,能够保证按照承诺发放“奖金”的“理想”情况。在现实中,传销组织就是违法组织,根本就没有什么诚信可言,其目的就是为了骗钱,大多数参加者交钱后根本没见过产品,也没拿到过“奖金”“报酬”,如果想退出,传销组织也根本不会退钱。有的传销组织为了防止参加者向执法机关举报、泄漏组织“秘密”,还会限制参加者的人身自由。

  从另一方面看,绝大多数传销活动参加者都处于传销“金字塔”的底层,根本不可能发展到足够的人,当参加者把身边的同事、同乡、同学、战友、朋友、亲人等所有能够骗来的人全部骗来以后,发现根本赚不到钱时,不少人为了“冲业绩”“上级别”,只能继续投入金钱。

  一些传销组织还制定“业绩月月归零”“左右手平衡发展”等制度,要求参加者每月或者定期的“销售业绩”、发展下线的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否则之前所有的“销售业绩”“积分”都要归零,不能拿到“奖金”,这就更加迫使参加者不断投入,结果就是被传销组织吸干榨净,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境遇十分凄惨。

  现实当中,那些所谓的发大财,月入数万元甚至数百万元的“高级经理”“钻石”“A级”“B级”也只不过是传销组织安排用来营造“发财梦”的骗人幌子,有的人甚至根本就不存在。

  一辨·二防·三举报——公众应对传销须掌握“三招”

  新华社北京9月16日电(张晓松、聂妍婧 传销活动危害巨大,被国家明令禁止。但近年来,在利益驱使下,传销活动仍然屡禁不止。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公众如何应对传销,以防坠入传销“陷阱”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一要善于分辨传销形式,识破其真实面貌;二要了解传销组织惯用骗术,防止上当受骗;三要积极举报,让传销远离自己的家人和朋友。

  识破传销三种表现形式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列举了传销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拉人头”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例如,某公司规定:要成为公司的业务员,必须先向公司交纳2980元购买一套化妆品,然后每发展一名下线,即可获得200元提成,发展下线越多,提成也越多。此类传销中,一般没有商品,不以买卖商品为目的,只要拉人加入即可。传销使用的商品,质次价高,只是用来掩人耳目或仅作为道具而已。

  二是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形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例如,某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一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规定:只要交纳3800元,即可成为会员并获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三是“团队计酬”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了解传销惯用欺骗手段

  当前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

  一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传销组织者抓住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打着“招工”“招聘”“介绍工作”等名义,诱骗学生、农民、下岗职工等群众参与传销。

  二是传销组织打着“国家搞试点”“开发北部湾”“西部大开发”等旗号,谎称得到国家、地方政府“暗中支持”,以所谓“资本运作”“特许经营”“连锁销售”等形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从事传销活动。

  三是为欺骗群众,传销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

  四是一些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等名义,以快速发财致富为诱饵,诱骗不明真相群众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入门费,在网上注册为所谓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

  如何举报传销违法活动

  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公众,为了保护自己的朋友和家人,一旦发现传销应当立即向工商机关或公安机关举报。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确立了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查处传销行为的机制,明确了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有受理举报和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的职责。

  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照各自职责范围分别依法对传销行为予以认定,并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机关依法查处。

  因此,公众一旦发现传销行为,应向传销行为地的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对将他人骗往异地、限制人身自由从事传销的,应向传销行为地公安机关举报。

  公众举报传销行为时,应尽可能了解掌握传销活动的详细线索,包括上课的具体地点、时间,传销头目、骨干和参与人员的住宿地点,传销活动的公司名称,其具体运作的方式及书证、物证等,以便执法机关更加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传销行为。

  为什么说传销“害人害己害社会”?

  新华社北京9月16日电(张晓松、聂妍婧)目前,工商、公安机关正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百日执法行动”。那么,传销到底有多大危害性?为什么会成为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管局分析,传销“害人害己害社会”,概括起来有以下四大危害性: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传销违法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买卖外汇、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直接违反了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行为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破坏社会道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传销组织通过灌输、“洗脑”,教唆参与者以“善良的谎言”将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诚信基石,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

  如传销组织对参加者所上的第一课往往就是教你如何用所谓“善意的谎言”去骗人,而且是骗身边的人。经过传销组织的“洗脑”,传销参与者诚信缺失,道德失衡,不惜将同学、同宗、同事、同乡,朋友、战友、室友,甚至父母、兄弟、姐妹、亲戚都骗入传销的“泥潭”。

  ——引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

  传销使绝大多数参加者血本无归,一些传销人员因此流落他乡,生活悲惨。部分人员参与盗窃、械斗、卖淫、聚众闹事,甚至引发抢劫、杀人等刑事案件,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使参与者个人、家庭受到严重伤害。

  每个传销参与者都有相同的经历:被亲戚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外地,通过“洗脑”,被致富神话打动,四处筹集资金加入传销网络。陷入传销泥潭后为赚钱再欺骗亲朋好友加入,如此恶性循环。

  由于传销获利与否及获利多少取决于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少,一旦再没有新成员加入,处于底层的传销人员必将血本无归。传销结果往往是夫妻反目、父子相向、孩子辍学,甚至家破人亡。有的传销人员经过“洗脑”,受传销组织精神控制而变得精神恍惚,不能正常地工作和学习。

  鉴于传销活动的巨大危害性,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5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禁止传销条例》,进一步加大对传销活动打击力度。2009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刑事法律依据。

编 辑: 向航
责 编: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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