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要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09年起网上备案
为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统一备案制度,全面加强监督管理,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2009年1月1日起,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的各级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必须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备案均需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实行即时直报,网络配号。填报的项目信息符合规定的,系统将自动生成全国唯一项目编号,作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项目、占补平衡等补充耕地的有效凭证。
2008年底以前验收的占补平衡项目(以下简称储备项目),其新增耕地尚未用或暂未用完的,列入备案范围。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模、位置坐标、资金、工程量、成效分析和相关信息7个方面56项内容。备案内容采取逐步规范做法。2009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项目可只填写项目基本情况、位置坐标、规模、资金和相关信息等5个方面内容。2010年1月1日以后备案的项目应填报全部内容。
项目备案需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进行,实行即时直报,网络配号。填报的项目信息符合规定的,系统将自动生成全国唯一项目编号,作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项目、占补平衡等补充耕地的有效凭证。负责项目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为填报单位。填报备案信息需通过国土资源业务网(http://tdzl.mlr.gov或http://10.255.4.51)或互联网(http://tdzl.mlr.gov.cn)登录。2009年1月1日后验收的项目,以验收文号为准即时备案,不得跨年度。储备项目以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验收文号为准,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备案。未按备案内容要求填报或逾期填报的,备案系统将不予以确认。
项目备案实行“谁备案、谁负责”制度。负责项目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为备案责任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备案信息负责人对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备案的及时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为监督负责单位,负责对备案数据审核和监督检查,审核工作应在市、县备案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严格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新增费等非占补平衡资金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部将对备案项目实施不定期抽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2009年6月30日前备案的储备项目逐一进行核查,在信息系统中逐一确认,确保项目属于储备项目范围和数据准确。未通过省级核查确认的,不得用于占补平衡。
从2009年1月1日起,向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申请和备案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必须填写已备案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编号、补充耕地数量等相关信息,落实先补后占,否则不予批准用地。全年备案项目的新增耕地总量作为考核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的依据,按土地利用计划考核评估办法实施奖惩。项目备案工作与部土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工作联动,作为权重之一实施奖惩。
严格规范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可研立项、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等必须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抓紧人员培训,积极制定配套办法和措施,确保项目备案制度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