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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 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发展

来源:   浏览字号: 2004年06月22日 00:00
        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    朱维群
                                                      
        今天,全国人大民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全国政协民宗委、司法部在这里召开座谈会,隆重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共同回顾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程,总结经验,展望未来。这次活动适逢全国各族人民即将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5周年,意义十分深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举,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198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为适应我国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使之在新形势下能够更好地发挥法律效能。
        回顾20年的历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维护祖国统一,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进一步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现了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和义务等都作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要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为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提供便利条件。这些都为保证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1984年以来,国家恢复了“文革”中被取消的自治地方建制,成立了以自治县为主的一大批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建制更加完善。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各类自治机关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的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的比例逐年提高,其中少数民族全国人大代表已超过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国家在制定和修改其他基本法或部门法时,更加注重对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并颁布了许多行政法规及规章以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各项规定。一些自治地方也积极制定自治法的配套法规,进一步保障了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的实现。
        第二,有力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得到改善。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以法律形式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主权、发展民族文化自主权等多项经济文化发展自主权,还明确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要从财政、税收、投资、信贷、技术人员等各方面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的职责,特别是2001年修改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更加突出了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的主题,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少数民族发展本民族和本地方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积极性。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各项事业都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巨大变化。去年,民族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完成1万1千多亿元,大约是1984年的9倍,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654亿元,大约是1984年的49倍。实现工农业总产值4766亿元,大约是1984年的4倍。这些成绩的取得与我们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分不开的。
        第三,培养和锻炼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干部和人才是关键。如果没有一批高素质的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不但无法建设民族自治地方,而且也无法体现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和能力。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自治机关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又把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培养各级干部、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内容写入有关法律条文。这有力促进了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20年来,一批又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到各级党政机关、管理部门担任各级各类职务。中央、国家机关、各民族自治地方不断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力度,通过挂职锻炼、院校培训、岗位轮训等形式进行培训,不仅注重增加数量,更加注重提高质量、改善结构。我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第四,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巩固了国家统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确保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和经济文化权益,进一步消除了历史上因民族压迫、剥削和歧视造成的民族隔阂。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规定,促进了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联系,民族之间一致性和共同性不断增多,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世界上民族、宗教成为热点问题,导致许多国家民族分裂、社会动乱的情况下,我国仍始终保持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这充分表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大大地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有力地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我国的国情,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法集中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体现了各族人民的意志,为我们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胡锦涛同志指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我们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我们必须紧紧围绕这个主题,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第一,进一步做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重要意义的认识,了解其基本内涵,是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实施的基础性工作。我们要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教育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结合起来,同宪法的教育结合起来,同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结合起来。要切实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工作议事日程,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务求实效;要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的五年规划,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进行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做知法、懂法、守法、执法的模范。
        第二,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要求。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牢牢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涉及经济的条款就达32条,内容比过去更明确、更务实,为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杠杆和重要的法律保证。民族地区应当抓住机遇,用好政策、加快发展。国家各有关部门也要切实履行职责,大力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切实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各项权益。只有把经济搞上去,才能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
        第三,正确处理涉及民族工作的几个重要关系,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重要关系:一是正确处理中央的统一领导与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的关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必须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上级国家机关要积极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二是正确处理好国家整体利益与民族自治地方局部利益的关系。上级国家机关应依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承担责任;民族自治地方要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充分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权利,把国家的帮助和自力更生很好地结合起来,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任务,建设好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做贡献。三是正确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上级国家机关在处理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民族以及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时,都必须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四,进一步加快配套法规和监督机制的建设,完善法规体系和功能。加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的建设,是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要求。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国务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五个自治区应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抓紧制定、修改和完善自治条例。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也应抓紧配套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是保证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环节。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加强检查、监督工作,要建章立制,完善各种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良好舆论环境。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的20年,也正是我国改革开放取得辉煌成就的20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必将载入中华民族团结奋斗的史册。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和繁荣发展而努力奋斗。(2004年6月20日)
        中国人大网    2004年6月22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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