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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要有新突破——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谈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   浏览字号: 2004年11月25日 00:00
        窦玉梅  

        2004年11月11日,于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三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会上作了题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讲话,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针对我国加入WTO三年后的后过渡期间,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具体举措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记者:您提出要认清形势,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其意义何在?
        曹建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修改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面临的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国际环境和法制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得到历史性提升。具体地说,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树立科学发展观,要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有新思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要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有新突破;深化对外开放及创造良好的外贸和投资环境,要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有新局面;尽快缓解案件压力和有效解决司法难题,要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有新举措。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四大贸易国,随着我国国际贸易额的不断增长,我国已进入了贸易摩擦多发期。以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标准等为代表的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不仅对我国对外贸易,而且对我国国内众多企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也是世界第二大外资流入国,品牌和技术在外商投资额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外商对保护其知识产权的问题极为敏感并高度关注。近年来,我国产品在国外市场上涉及专利问题的跨国纠纷不断涌现,因知识产权问题阻碍产品出口的事件频繁发生,涉及高新技术和重大利益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多。知识产权审判中也遇到了越来越多的新、难问题,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新类型案件大量涌现,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已经覆盖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法律适用难题不断出现,审判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国内外条件下,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适应世界经济、科技发展趋势和我国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并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研究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记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曹建明:就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践行司法为民思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配合开展好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受理并及时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重视综合运用各项诉讼制度和执法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司法标准统一和裁判结果的协调,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记者:国务院决定从今年9月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也于9月14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为此,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民事和行政各项审判职能,配合开展好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曹建明:各级法院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肖扬院长在给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的致信中特别强调,各级法院要把配合开展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当前人民法院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来抓,我们必须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各级法院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出成效,确保全国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和深入开展。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陕西等15个省市区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有关高、中级法院要在近期内重点研究并提出配合全国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注意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执法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全力支持当地政府遏制和防堵侵权现象。要合理调剂司法资源,确保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国内外市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的及时公正审理。要主动向地方党委和人大就当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作出专题报告,宣传成绩,查摆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并努力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要注意知识产权审判重大社会影响的正面发挥,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列为“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广泛参与“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精心组织开庭审判,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公开宣判和媒体报道,宣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记者:如何通过充分发挥各项诉讼制度和执法措施的功能和效应,严厉制裁各种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曹建明:第一,要重视并依法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一是,对于申请诉前临时措施案件,审查立案后应当立即移交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由专业审判人员进行实体审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二是,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积极是指受理案件要积极,审查要迅速,采取措施要及时。慎重是指对申请的审查要仔细,避免适用措施不当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特别是对于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要重点审查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三是,对担保形式主要是审查其有效性,对资信良好的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经审查可予认可;担保金额的确定要合理,以足以弥补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和支付相关费用为限。四是,在诉前临时措施申请的审查过程中是否需要通知被申请人和是否举行听证,主要要看判定侵权可能性的难易程度和有关证据是否充分可靠。五是,在有关法律法规没有修改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之前,在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不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诉前证据保全的措施。
        第二,要严格判令侵权人和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给予民事制裁,体现对权利人和非违约方的充分救济。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等民事制裁,使侵权人受到足够严厉的制裁,使侵权者和其他人认识到侵权违法永远都得不偿失。要特别注意贯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加大赔偿力度,不使侵权人因侵权在经济上得到任何好处。凡是能够证明包括通过证据能够合理推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实际获利的场合,就要避免简单地适用法定赔偿的办法;原告主张以被告有关材料记载的获利情况作为计赔依据,被告不能举证否定有关获利情况真实性的,可以支持原告主张成立;原告主张以自己受损作为计赔依据,被告以损失系由市场因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控侵权行为在诉讼过程中仍在进行的,终审判决应将造成原告的这部分损失一并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
        第三,要严格适用程序法。要注意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缩短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专利案件的审理期限,尽量避免中止诉讼。要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工作,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始终,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集中精力于科研创造,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实施,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法院间因管辖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确认不侵权诉讼、侵权诉讼和诉前临时措施案件,有关法院要及时依法协商或者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确定管辖,并将在后受理案件依法移送合并审理。在涉及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上,法官要主动行使释明权,科学合理地确定举证期限,保障当事人对所有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同时注意加强对鉴定程序的监督和指导。对当事人提出的确认不侵权诉讼请求,要以利害关系人受到侵权警告而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基本条件;确认不侵权诉讼在性质上属于侵权类纠纷,但系独立的诉讼,不因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侵权诉讼而被吸收。
        第四,要加大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力度,确保执法原则和标准的统一,保证执法措施和诉讼结果的协调。要严格依法审查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请再审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及时进入再审程序;对上级法院交由下级法院复查并报告结果的案件,下级法院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认真、负责的报告。对事关全局、有重大社会影响、国际关注的案件和各种新类型、复杂、疑难案件,受理法院要依法谨慎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有关信息。案件之间有关联影响的,有关法院要积极沟通协调,掌握好案件处理时机和方法,发现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要及时请求上级法院协调解决,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4年11月24日
        中国人大网    2004年11月25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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