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天地 > 司法工作

中国最高法院公布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来源:   浏览字号: 2003年12月29日 00:00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九日电(记者朱大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明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解释》对于加强对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进一步强化全社会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具有重要意义。《解释》对侵权损害赔偿领域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有益和积极的探索,必将对侵权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民法典的起草制定提供有益的经验。
  这一《解释》的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分别就人身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主体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内容范围(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进行界定。第二部分是对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等一般问题的规定。第三部分是对十一种具体侵权类型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第四部分是对赔偿范围、标准等相关问题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是对《解释》适用的效力范围的规定。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解释》涉及两个主要问题。其一,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系采取客观说,不以当事人有意思联络为必要。只要数人实施的加害行为相互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其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即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其二、关于受害人仅免除部分侵权人责任的效力问题,采纳相对效力的观点,以充分尊重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由,同时平衡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
  《解释》在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方面,规定从事社会活动应当对相关公众的安全给予合理的注意,疏于注意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鉴于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因此,赞成用人单位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
  《解释》对赔偿范围,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一是因治疗损伤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等;二是因生活上增加需要支出的费用:如配制残疾用具、长期护理依赖支出的费用等;三是因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
  关于残疾赔偿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解释》以“劳动能力丧失说”为原则,同时也综合考虑收入丧失与否的实际情况,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即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在计算方法上,死亡赔偿金比过去提高一倍多。
  除上述内容外,《解释》还就学生伤害事故、定作人的侵权责任、义务帮工致人损害、道路和桥梁管理不善致人损害的责任,《解释》适用的效力范围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来源:中新社  
  中国人大网2003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  李学松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