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各省级检察院应加大对下级院自查互查工作抽查督导力度
检察日报北京8月17日电(记者徐日丹)“自查互查阶段查不出问题,本身就是很严重的问题。”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日前,专项检查活动正处于自查互查阶段,也是整个专项检查活动的“攻坚阶段”。为此,高检院专门制定下发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自查和互查阶段工作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自查、互查工作的规定动作、检查重点和刚性要求。
但从高检院近期派员对十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自查互查工作进行抽查督导的情况看,自查互查工作并不乐观。有的检察院对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检察院制订实施方案不实,没有制定切实有效的自查措施、建立统一的自查审核把关机制,导致自查互查工作存在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
该负责人指出:“各级检察机关上报的已自查案件数量不少,但真正能从中查找和发现问题的不多,有的检察院自查完毕后报告称没有发现问题,更没有纠正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案件。事实上,针对刑事案件,群众上访的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可以说,当前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环节,或多或少,或大或小都会存在问题,只是存在问题的性质不同而已。自查互查阶段查不出问题,本身就是很严重的问题。”
这位负责人强调,专项检查活动最终是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各级检察机关在自查互查阶段能不能认真查找和纠正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自查互查工作一旦存在盲点、流于形式,下一个阶段就基础不牢,这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该负责人说,专项检查活动的目的不是“整人、治人”,不是为了追究谁的责任,而是通过专项检查,全面查找、准确把握影响和制约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工作经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思路和具体措施,健全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各级检察院要敢于正视问题、纠正问题,建议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要与年度工作考核指标直接挂钩,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
该负责人要求,为了防止雷声大、雨点小,防止专项检查走过场,各省级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大对下级检察院自查互查工作的抽查督导力度;对于自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经互查、抽查发现问题的,专项检查活动负责同志要到上级院说明情况;对于自查报告没有发现问题而经互查、抽查发现问题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必要时,自查互查工作“推倒重来”,延长这一阶段的检查时间,以期取得真正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