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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不能简单采取“拿来主义”

来源:   浏览字号: 2004年08月16日 00:00
贾春旺在检察改革暨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专家座谈会上强调
司法体制改革不能简单采取“拿来主义”
        法制日报福建南平8月13日电为期两天的检察改革暨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专家座谈会今天结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到会并做重要讲话。
  贾春旺说,检察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检察院组织法是国家重要的立法活动之一。这两项工作,都关系到社会的公正、检察制度的完善和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高检院非常重视。
  贾春旺谈了四点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看法。第一,司法体制改革一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共产党领导的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把握两点:一是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改革中应当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学习先进的司法理念、制度和经验,但学习外国的东西应当注意分析和鉴别,更多的是学习借鉴国外法律制度中反映人类司法制度发展内在规律性的东西,而不能简单采取“拿来主义”。二是不能超越阶段。一定要把改革的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把维护社会稳定与实现公平正义统一起来,发展和完善与我国经济、政治制度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我国历史和文化传统相协调的司法制度。第二,司法体制改革一定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必须遵循的根本政治原则,这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要始终注意研究如何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绝不能削弱甚至否定党的领导。第三,政法工作一定要处理好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监督的关系。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以保障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同时,政法工作一定要讲政治,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以及其他形式的监督。第四,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当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保证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权力运行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同时,认真研究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等,注意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使法律监督工作更加符合司法规律,使法律监督与惩治腐败有机结合,与维护社会安宁有机结合,有效地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的公正,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郑发)
        来源:法制日报  2004年8月14日
        中国人大网    2004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    李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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