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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聘特邀监察员达3万余人

来源: 新华社  浏览字号: 2009年03月14日 09:13

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聘特邀监察员达3万余人

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记者 李亚杰)记者日前从监察部获悉,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聘特邀监察员达3万余人,成为纪检监察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

多年来,广大特邀监察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积极投身于纪检监察事业,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和政治优势,真诚合作,无私奉献,为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邀监察员主要来自民主党派、无党派、全国工商联和部分社会知名人士,不少还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企业界代表等,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强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文化水平。许多同志以其所从事的行业特点和联系群众的广泛性,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对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等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为促进纪检监察机关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特邀监察员通过参与重要会议、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和纠风、执法等专项检查工作,一方面监督行政监察对象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到廉政勤政;另一方面对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促进监察机关依法行政。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举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投入到抗震救灾斗争中。监察部邀请了部分特邀监察员参加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组分赴四川、陕西、甘肃和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等单位进行专项检查。特邀监察员提出的进一步摸清受灾群众安置点活动板房需求量的建议,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通过调查摸底节约了5万多套活动板房,使灾后重建和安置工作更加科学合理。

特邀监察员还参与第29届奥运会场馆建设、食品安全、环境整治等专项检查工作,为奥运会取得圆满成功作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5年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共转呈群众来信10万余件次

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记者 李亚杰)记者日前从监察部获悉,近5年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共转呈群众来信10万余件次,接待群众来访8万余人次。

特邀监察员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办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来访群众,真实反映群众诉求,有的还直接参与督办信访事项,在纪检监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发挥了独特的桥梁纽带作用。

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建立了特邀监察员信访接待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特邀监察员转递的信访件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抓好情况落实和结果反馈。广大特邀监察员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赢得了群众的尊重和信任,进一步增强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特邀监察员来自社会各界,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工作中,一方面将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事实依据。另一方面,以其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切身体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反腐倡廉的坚强决心和重大决策部署,宣传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和重大成效,不断提升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积极性,赢得了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了社会共同反对和遏制腐败现象的信心,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全国31个省份、95%以上的地(市)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

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记者 李亚杰)记者日前从监察部获悉,自1989年以来,监察部已聘请了四批特邀监察员,共计130人次。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5%以上的地(市)、65%以上的县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十多个部委,建立了特邀监察员制度。

特邀监察员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在反腐败领域的成功实践。

监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自1989年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以来,监察部一直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把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得如何、特邀监察员工作是加强了还是削弱了,作为衡量和判断在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下行政监察职能是否得到加强的六条标准之一。特邀监察员工作开展近20年来,特邀监察员制度在实践中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发展,特邀监察员队伍不断壮大,工作领域逐步拓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1989年5月,经过充分酝酿并经中央同意,监察部作出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的决定。同年12月,监察部从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8个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聘请了21位专家、学者为监察部首批特邀监察员。之后,特邀监察员工作在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逐步推开。

1996年11月,监察部召开了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座谈会,这是特邀监察员制度建立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性会议,总结交流了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特邀监察员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有力地推动了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深入开展。

2004年10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监察机关规定。之后,监察部先后制定颁布了《监察部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几点意见》、《关于改进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几点意见》、《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法规、文件和规定,明确了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即将颁布施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将进一步明确特邀监察员选聘程序、职责权限等,为特邀监察员全面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依据。

各地也结合工作实际,纷纷制定颁布了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北京、上海、河南、广东、广西、山东、福建、四川、深圳等地还根据实践发展不断修订、完善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等制度规定,特邀监察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

编 辑: 余晨
责 编: 杨胜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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