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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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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民日报  浏览字号: 2008年08月18日 08:29

  人民日报北京8月15日电(记者黄庆畅)今天,国务院法制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了解,当前我国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尚不明确,部分地方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不足,医疗、教育、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缺乏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现行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救助标准过于原则,各地制定具体救助标准时缺乏统一的依据,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查手段不足,申请人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为: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资金保障;对社会救助的标准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规定了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强化了管理部门对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查手段。

  关于资金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救助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财政困难的地区和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开展救灾募捐并接受国内外的社会捐赠。受赠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益事业捐赠的规定使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每月按标准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实物券,也可以给付实物。

  征求意见稿还对医疗、教育、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等作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符合专项救助标准的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在中等、高等教育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助学金等救助,有关教育机构可以酌情减免学费。

  针对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专项救助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查询社会救助待遇申请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或者持有有价证券的情况。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不依法履行社会救助管理职责、骗取社会救助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8年9月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hjz@chinalaw.gov.cn。

编 辑: 余晨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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