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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认真实施劳动合同法 劳资双方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来源: 新华网  浏览字号: 2008年03月10日 16:30

  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参与采写记者:车玉明、王娅妮、许雪毅、徐扬、孙洪磊、石永红、朱薇、安蓓、吴晶)在山东青岛港工作的职工们,今年起可以名正言顺地带薪休假了。在公司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带薪休假、发放加班费等条款,成为新的组成部分。

  像青岛港一样,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后,全国众多企业认真落实,企业和职工的权益都得到了更加有效保护,实现了“双赢”。

  不仅约束企业,也约束职工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我们不能把它看作仅是对企业的约束。它保护职工,也约束职工。”全国人大代表、拥有2.4万名员工的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常德传说,我们保证人人有岗位,并不是养闲人、养懒人,而是以人为本,建立起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打破“铁饭碗”,搬掉“铁交椅”,动态考核,奖优罚劣。

  劳动合同法不仅维护了职工权利,也稳定了职工队伍,为企业留住人才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这是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周联清的感受。

  “我们公司2万多名员工中一半左右是农民工。这几年农民工的稳定率都在90%以上。贯彻和实施好劳动合同法,这支队伍会更加稳定。”周联清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企业和所有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天士力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闫希军说:“劳动合同法最大的意义就是确立了劳动者是市场价值的创造者地位,企业和职工之间将是一种合理和平等的关系,职工不再是被动的劳动关系和弱势地位,今后再用工将是协商制,维权也是平等的协商劳动关系,是一种契约制。”

  企业也是受益者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雨润集团董事局主席祝义才在谈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时说,人才是不断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助推器。从长远来看,忽视职工合法权益是不利于企业发展的,这样的企业很难做大做强。

  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鼓励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这其实也体现了对企业的平等保护。祝义才说:“劳动合同法纠正了以前劳动关系的不合理现象,这既有利于劳动者稳定职业,熟练掌握技能,也有利于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减少企业频繁换人的损失,企业是受益的。”

  职工队伍的稳定,降低了用人随意性,这将对企业的管理者形成一种推力,通过加强管理,可以进一步提升生产效率。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董事长、全国人大代表李进巅说,劳动合同法严格了用工制度,过去有的企业用人成本低,用人随意性也较大,不利于企业提高生产效率。

  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在福建嘉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工人们争先恐后到工会领取宣传材料阅读。全国人大代表、公司培训中心教练林欣欣跟工人们聊天时发现,工人们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带薪休假制度特别感兴趣。

  “大家说,以前只有干部能休假,现在工人也能休假了。这样就能趁着旅游淡季结伴去走走,避开春运高峰期回家看看父母,也有空带家乡的朋友到所在的城市转转。”林欣欣代表说。

  职工们如此欢迎劳动合同法是有道理的。大连重工·起重集团公司高级工人技师王亮代表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意义重大,这部法律为数以亿计的劳动者撑起了一把正当权益的“保护伞”,体现了社会进步。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总工会主席王俊莲说:“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合同;有合同,不平等”,是在一些企业长期存在的现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是要纠正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状况,保障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提起劳动合同法的实施,16岁便外出打工的全国人大代表康厚明感触颇深:“劳动合同法将农民工纳入保护之中,我们从法律上与其他劳动者有了平等地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农民工就业心里踏实了,少了对欠薪、工伤意外等的担忧,对企业和城市也更有归属感,我们更能安心工作了。”

  对劳动合同法理解要全面

  针对当前一些企业和职工对劳动合同法存在片面理解的情况,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醒,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它不可能只代表一方的利益。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陈万志说:“当前特别要注意纠正一些错误观点,如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只要员工辞职企业便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标准是每满一年补一个月,有多少年补多少个月。这些观点其实并非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他解释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有期限劳动合同的唯一区别是没有合同终止时间,但两者的解除条件是完全一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无终止时间却可以解除,因此并不是“铁饭碗”。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龚建明说,劳动合同法出台的本意,就是在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是对过去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贯彻落实的一种纠正。

编 辑: 温会兵
责 编: 温会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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