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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常态化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字号: 2013年02月27日 08:26

  法制日报讯 记者李吉斌 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其任期内继续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列席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并通过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使这一做法常态化。

  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对实施20多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首次修改,将原议事规则规定的“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改为“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删去“必要的时候”。由此,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做法进一步从法律上得到强化。据了解,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每次召开常委会会议,都会邀请提出过与当次常委会审议议题相关的议案或建议的代表、曾经报名要求列席的代表、要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与其从事的职业或行业相关的代表参加,现已增加至每次邀请40人左右。

  代表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充分听取代表建议、扩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基础、提高常委会工作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审议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案的过程中,列席代表的一些建议被采纳。

  为扩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任期内积极邀请代表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参加执法检查等活动。仅2010年就邀请500多名代表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等活动,且5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21次执法检查中均有人大代表参加。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代表,事先认真准备,会上积极发言,充分反映人民群众呼声,为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工作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编 辑: 余晨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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