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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琳代表建议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范夫妻债务

建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字号: 2018年03月10日 09:12

    □ 法制日报记者 陈丽平

    “在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应明确划清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界限。”3月7日,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代表在代表团驻地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提出这一建议。

    婚姻法未对共同债务规定标准

    “现行婚姻法是2001年修订的,至今已经16年。”谭琳说,其中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婚姻家庭形势发展变化,表现最突出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矛盾较大。

    谭琳分析认为,现行婚姻法延续了1980年婚姻法的原有规定,没有确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只在离婚一章中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1980年制定婚姻法时,正值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人民生活水平较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到500元,家庭财产数量少,夫妻共同债务容易把握,主要是日常生活开支所负债务。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形势等变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000多元,家庭财富增长迅速。这一时期,出现了较多夫妻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名下,从而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现象。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谭琳认为,近年来,婚姻家庭关系又出现新情况,司法解释第24条在实践中对家庭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儿童造成了较大伤害。究其原因,主要是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无据可循。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司法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有利于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仅是对审判适用法律作出的解释,只有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确立共债共签原则,才能真正解决夫妻债务的源头问题。”谭琳强调指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正在起草中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编纂民法典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谭琳介绍,目前,构建新时代婚姻家庭制度和法律关系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正在起草过程中。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吸纳最新司法实践成果,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应在立法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夫妻债务规范应遵循“平等参与、共同决策、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

    “立法应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夫妻债务规范应兼顾婚姻安全和交易安全。”谭琳认为,婚姻家庭编立法应积极回应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夫妻债务等突出问题,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和保障家庭的养老育幼等功能,最大限度降低因生产经营给家庭带来的风险。在解决夫妻债务问题上,应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不宜将商事领域的交易规则直接应用于婚姻家庭领域,要正确处理好婚姻安全和交易安全的关系,最大限度做到利益兼顾,减少家庭的风险。

    应明确日常家事代理权限范围

    谭琳认为,一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和知道并认可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在夫妻债务问题上,应规定夫妻对法律明文规定或合意认可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在立法中,解决夫妻债务问题有两个可选方案:

    一是建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明确夫妻双方日常家事代理的权限范围,并且规定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限之外夫妻共同债务应夫妻共同签字确认。多年来,银行业对于贷款就是这样要求的,已婚者贷款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以确保交易的安全。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所主张和采用的。

    二是借鉴婚姻法将夫妻财产区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做法,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个人债务的范围,划清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界限。这样既可以明晰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责任,又体现家庭事务夫妻“平等参与、共同决策、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保护了家庭弱势群体的权益;同时,提醒债权人应尽注意义务,减少交易的风险,从而有效地兼顾了各方的利益。

编 辑: 王伟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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