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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

适当扩大小额诉讼制度适用范围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字号: 2017年03月13日 14:30

    法院提高审判效率的问题一直为社会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此次两会带来了她的议案,其中专门提到了对小额诉讼制度的修改建议。

    小额诉讼和老百姓有什么关系,为什么成为王海萍关注的重点,记者近日就此进行了采访。

    程序优势未充分发挥

    “对于参与诉讼的老百姓来说,小额诉讼制度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明显优势。”在王海萍看来,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有效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有利于及时定分止争、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提升审判效能。

    以四川为例,4年来,全省各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14708件,其中,撤诉结案6647件,调解结案5153件,调撤案件总数为11800件,调撤率为80.23%,平均审理时间仅为19天。

    案多人少是全国法院目前面临的基本问题,而提高办案效率又是人民群众的普遍需求,小额诉讼制度在快速解决纠纷、提升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成本等方面显示出制度优势,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数量少,大量简单民事案件没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其程序优势尚未充分发挥。

    有数据显示,全国法院有80%的案件是在基层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占一半以上,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又占比很少。

    四川法院通过调研分析发现,主要原因是现有立法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因此王海萍建议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进行修改,适当扩大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

    现实中发挥作用受限

    小额诉讼制度虽然有独特的价值,但当前面临着适用数量少、比重低、作用发挥有限的问题。以四川为例,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4年来,全省各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14708件,仅占同期基层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总数的0.87%。而此类情况在全国其他地区法院也不同程度存在。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有规定,为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案件审理。王海萍认为,小额诉讼制度运行不理想,虽然存在宣传了解不够的原因,但适用的标的额限制过于刚性,是影响适用的一个基本问题。

    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为例,2011年至2012年底,该院在试点期间,将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案件纳入小额诉讼进行试点,受理225件,占全部民事案件4.69%,平均审理时间仅17天,在便民和公正方面得到法官和当事人的认可。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四川省适用小额诉讼标的限额下降到1万余元,该院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随之大幅下降,由占全部民事案件的4.69%下降至0.73%,小额诉讼制度优势尚未得到很好发挥。

    确定小额诉讼适用标的限额

    在当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大幅上升、争议金额普遍提高的情形下,通过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改善司法供给,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实际需要。

    为此,王海萍提出要认真研究解决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的问题,她建议对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进行修改,主要是扩大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院确定小额诉讼制度适用标的限额。

    王海萍建议,由最高法院对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作出司法解释,这是一种法律执行适用的方式,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权。

    “立法规定过于刚性,而司法解释有灵活性,特别是我国具有社会发展经济水平不尽一致的情况,就是在一个省,虽然工资是可以平均计算的,但实际各地还差距很大,以司法解释方式作出规定,有其与实际相结合的灵活性,有利于这项好的制度的作用发挥。”王海萍告诉记者。

    王海萍认为,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仍是以小额为基本原则,不“小”,则不会进入此程序,并不因此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小额纠纷案件,及时定分止争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坚持司法公正的情况下,运用好小额诉讼程序是当前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效率的司法需求的积极体现。

    构建多层级分流体系

    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方便人民群众、节省司法资源,四川还会尝试哪些方式?

    王海萍表示,四川法院将进一步深化多层级繁简分流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构建立体、动态、多层分流体系,优化司法供给结构,为疑难案件精审和审判责任落实创造条件。总体来说,繁简分流有以下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纠纷多元化解”的分流,深入推进多种形式的“诉源治理”,依托“诉非衔接”平台、调解组织、速裁合议庭、人民法庭等,实现案件的提前解决与分流,促进法治化治理向前延伸、多元解纷效果向后延伸。

    第二层级是“简案快审、难案精审”,根据案件难易程度,依法选择适当的审理程序,实现审判程序的分流,小额诉讼正是“简案快审”的组成部分之一。

    第三层级分流是通过“审前程序”,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有效减轻庭审负担。对于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通过庭审实质化和优质化,提高庭审质量,确保办案效果。

    其次,加强四川法院互联网+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实现诉服中心与网上办案的无缝对接和流转,减轻当事人诉累。打造统一运行、互联互通、方便实用、资源共享的“互联网+诉讼服务”信息系统,将实体诉讼服务向移动终端拓展,完善远程视频服务、移动网络终端服务、12368热线服务以及微信公众号、微博、APP等服务;进一步完善审执信息查询服务,为当事人提供电子档案预约和在线查询、异地查询、自助查询服务。整合远程调解和远程信访室,通过视频与其他法院开展远程调解和确认、上下级法院案件会商,与社会职能部门、社会第三方开展在线调解等。这些都是改善司法供给,提高审判效率的有力举措。(记者 杨傲多)

编 辑: 黄晶晶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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