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某部政治处主任费玲代表:
进一步完善军事法规体系推进从严治军
“健全完善的军事法规制度既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重要依据,也是提高军队法治化水平的有力保障。”全国人大代表、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某部政治处主任费玲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军现行军事法规制度,基本涵盖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各个领域。
有的法规制度过于原则
费玲代表认为,随着依法治国全面落实、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推进,一些法规制度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有的法规制度滞后于国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比如,关于官兵差旅费用问题,2014年颁发的《军队差旅费管理规定》明确官兵探亲休假路费核发标准,单程200公里内的每百公里50元,超过200公里的每百公里30元。现在高铁动车逐渐成为铁路客运主力,按这个标准核算路费,已不适应交通运输多样化形势。
二是有的法规制度过于原则,缺乏配套的具体规定。比如,现役军官法规定“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同时明确有关具体办法由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在实际执行中,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细化明确谁来制定具体办法、如何具体规范、怎样督导问责,致使一些法律法规的要求难以落实。有的地方部门在受理军人子女落户、入学等问题时,准入门槛不一致,政策落实上有差异。
三是有的法规制度执行不够严格,落实效果不理想。比如,在战士复转安置问题上,兵役法明确要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安置制度,但从反馈情况看,有的地方能够组织技能培训帮助就业,有的地方没有这样的安排。还有在优待军属问题上,有的单位就出现了同样都是义务兵,有的地区逢年过节有当地政府进行慰问,有的却连“光荣军属”的牌子都没见到过,等等。这些规章制度执行不好,直接影响军人职业的吸引力和荣誉感。
健全完善军事立法体系
“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需要进一步加强军事法规制度建设,为改革顺利推进、为强军兴军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费玲代表强调。
“要注重顶层设计,健全完善军事立法体系。”费玲代表认为,应与国家发展和深化军队改革进程相适应,统筹规划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要全面加强党对军事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党领导军事立法工作的制度机制,细化明确军事立法总体部署、规划计划、立改废释、组织保障等具体措施,把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贯穿到军事立法工作全过程。要突出重点领域军事立法。比如,着眼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加紧制定武器装备采购、科技力量动员等法规制度;着眼提高联合作战能力,抓紧修订新一代联合作战条令等。要搞好法规衔接和协调。注重军队法规制度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注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系统配套,注重原则性规定与具体规范有机结合。比如对退役军人安置、优抚待遇等政策制度调整,需统筹考虑地域特点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差异,使官兵有获得感。
努力提高军事立法质量
费玲代表认为,要坚持科学立法,提高军事立法质量。军事法规的质量在于符合实际、操作性强,便于执行。针对一些法规制度全面反映客观规律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的情况,要多渠道征求意见,健全各方有序参与军事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利用网络、媒体等听取对涉及官兵权益法规制度的建议,增强法规制度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周密组织先行试点,及时修改完善;加强军地立法协调,对军属随军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与国家政策搞好对接,与地方相关政策搞好配套,把涉及军人切身利益的规定落到实处。
“要狠抓末端落实,增强军事法规制度的执行力。”费玲代表强调,既要立好规矩,更要守好规矩。要强化官兵法治思维,持续开展“学法规、用法规、守法规”活动,把法规学习作为新兵入伍、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从新战士、新学员抓起,从常用的法规制度学起,打下尊法守法用法的思想基础;强化领导带头作用,坚持依法治军从官治起,研究开展工作按法规办事,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履职用权,以上带下、层层落实,形成共同建设法治、厉行法治、维护法治的良好局面;强化督导问责,进一步健全专项巡视、事务公开制度,畅通职能部门、基层民主等监督渠道,把法规制度的刚性约束落到实处。(陈丽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