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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代表团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

“农转建”用地实行更严格审批权限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字号: 2017年03月08日 11:08

    随着农民进城以及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但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征收土地未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圈地滥征和征而不用导致土地闲置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土地资源浪费。记者日前从海南代表团了解到,该团拟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更加严格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完善征地程序等。

    议案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我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国有土地上,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且在审批权限、审批手续、报备审查制度上实行更严格的标准,建议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政府批准,报省(区、市)政府备案。

    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征用的土地未实现其被征用时的目的,或者征而不用导致土地闲置,因此,在土地征收、征用之前就应该进行公告、听证,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而不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才公告并听取意见。

    对此,议案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申报征收、征用土地前,应当拟订征收、征用方案,确定拟征收、征用土地的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将有关事项向被征收、征用土地的权利人公告,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后制作听证笔录,连同上述材料依照法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再次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议案提出,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申诉权,逐步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律救济途径。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收支、分配数据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公布的其他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征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但是,目前仍有大量争议。对此,议案建议,由省(区、市)政府制定征收土地费用的分配方法,明确区分家庭承包及其他土地使用权承包、租赁等具体情形下的分配方法。(记者 邢东伟)

编 辑: 黄晶晶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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