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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8年11月14日 15:53

    10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有54人次发言。25日上午,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审议该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共有11人发言询问。栗战书委员长出席联组会议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到会应询,曹建明副委员长主持会议。现根据会议发言和询问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社会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并结合审议报告开展专题询问,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既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支持和保障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一个具体措施,也是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次积极探索和实践创新。出席人员充分肯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成效,普遍赞成这个报告。大家强调,“基本解决执行难”正处于攻坚克难、决战决胜的最后关键时期,要继续努力,通力协作,确保如期实现这一阶段性目标。此后,还要继续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方面结合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认真研究有关意见建议,进一步推动改进工作,并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馈研究处理情况。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发挥制度优势,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合力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建议:1.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情况通报、调查协作、征信体系、威慑惩治机制建设,使执行联动机制真正“联起来、动起来”。2. 把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当中,督促政府职能部门重视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信息反馈不及时、联动反应慢、信息共享不全面等问题,实现执行工作的全方位协作联动。3. 注重发挥律师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代理执行案件。4. 把社会参与作为破解“执行难”的重要环节,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执行义务,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监督,营造综合治理“执行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执行难”问题。一些出席人员提出,要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高执行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些出席人员提出,要充分发挥各行业部门和互联网平台作用,建立多部门、多行业、多手段共同发力的联合惩戒机制,不断扩大联合惩戒的广度和深度,最大限度制约和惩罚失信被执行人。部分出席人员提出,要充分运用法治方式,加大失信惩处力度,提高失信成本。1. 总结联合信用惩戒的实践经验,细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情形,重点查处隐匿、转移、低价处分财产,假离婚、假诉讼、假破产、设立关联企业等规避执行行为。2.研究妨碍执行罪入刑问题,对第三人恶意串通、参与转移、隐匿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给予惩处和震慑。3.对不履行法定执行义务的特殊主体建立党政纪律追责制度,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深入破解“执行不能”难题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多维度多层次破解“执行不能”难题。一些出席人员提出,要规范“执行不能”的认定标准和结案程序,完善恢复执行程序,构建配套的案件协同管理制度和程序救济机制。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对因执行不能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当事人,要发挥司法救助制度的功效。1.加大司法救助投入力度,完善司法救助程序,惠及更多需要救助的当事人,解决当前救助程序不规范、救助资金数量小、救助范围有限等问题。2.积极推广司法救助保险等机制,引入社会力量拓展司法救助资金来源。一些出席人员提出,要引导社会客观认识“执行不能”问题,有效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增进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认同。有的出席人员建议,要把民事审判和执行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法官审理和裁判时统筹考虑执行能力、执行效果等因素,并将执行风险提前告知当事人。

四、提高执行工作信息化水平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要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做好执行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1.进一步挖掘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潜力,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完善执行管理、网络查控、司法拍卖、失信惩戒等执行机制和措施。2.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分析被执行人的消费动向、资金流向,提前研判、及时采取措施,有效打击规避执行行为。3.积极推进执行工作全程公开、全程留痕,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的重要节点信息,以公开促公平。

五、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效运行机制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执行难”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普遍问题。解决“执行难”问题,既要完成阶段性目标,更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总结经验做法,把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时用制度和机制固定下来。1. 完善关于财产保全的制度规定,确保实际有财产可执行案件不因法院查封、冻结等程序瑕疵转化为无财产执行案件。2. 建立财产申报和履行执行义务机制,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申报财产,并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自动履行执行义务。3. 规范指定、提级、异地交叉执行管理,提高执行效率。有的出席人员指出,我国法定有效的证件体系存在互不关联、相互分离的情况,限制了身份证,还可以使用护照,限制乘坐国内航班,还可以乘坐外国豪华游轮、飞机出国高消费。建议尽快规范公安、银行、电信、交通等方面管理制度,清理整合多重身份验证方式,深入推进信息共享,建立统一权威的社会征信体系。

六、加强人民法院执行队伍建设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当前执行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基层执行队伍存在力量不足、人员老化、能力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执行人员面临的任务重、压力大、风险高,身心健康问题十分突出。建议把执行工作摆在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地位,推进执行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议:1.适当增加执行编制,充实办案力量,缓解人案矛盾。2.强化执行队伍的执业保障,推动落实好法律规定的补休制度,推广为执行干警购买人身保险,减少干警后顾之忧。3.加强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干警职业荣誉感;加大专业培训力度,提高执行能力。4. 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努力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整治作风、廉洁方面的突出问题。

七、完善民事执行制度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要适应执行工作需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加以强化,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科学有效的民事执行制度体系。一些出席人员提出,目前开展执行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其中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仅有35条,赋予法院的措施少、力度弱;实践中地方各级法院更多从最高院的批复、公报、判例中寻找办案依据,法律层级低且耗时费力。建议:1.加快推进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进程,切实解决执行中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增强执行权实施的强制性和权威性。2.针对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筹研究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破产法等法律的修改工作。3.“两高”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商,健全完善有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4.积极研究社会信用、征信方面的立法,推动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信用数据库。

八、健全执行监督工作机制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要建立经常化、常态化的执行监督工作机制。建议:1.建立健全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跟踪监督机制,推动“两院”认真研究采纳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切实改进工作。2.对于人大转送的反映“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群众来信,“两院”要建立研究处理、结果反馈的工作机制。3.建立并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的工作机制和内部督促纠正机制,形成司法合力,推动依法执行、规范执行。4.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确保执行权在阳光下行使。

编 辑: 王伟
责 编: 张绍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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