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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7年09月26日 14:23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的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有19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大家指出,3年来,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上海、广东3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对知识产权法院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扎实推进各项工作,3个知识产权法院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开创了知识产权审判新局面。实践证明,党中央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策部署完全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完全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需要。大家强调,要及时研究总结知识产权法院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切实解决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能力和水平,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道路。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从3个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看,知识产权法院在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有的出席人员指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有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实践多年,有许多成熟做法和经验,我们一方面要继续在实践中探索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道路,同时也要学习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成熟经验,这样可以少走弯路,加快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建设。

一些出席人员提出,报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知识产权法院对简单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实行主审法官独任审理试点,促进案件繁简分流。这是针对当前案件数量多、法官压力大的现实情况提出的,有一定的合理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有的出席人员认为,要慎重对待主审法官独任审理试点,更多从保证案件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的角度考虑问题。要根据国家实际情况,增加法院人员、扩大审判队伍。有些出席人员提出,知识产权案件逐年上升,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应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案件数量与法院所在地人口数量等因素,科学测算所需法官数量,尽快弥补法官员额缺口,解决干部梯队培养、人员队伍后劲不足等问题。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目前全国法院系统正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工作,而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只能审理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案件,应研究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纳入知识产权法院受案范围,完善知识产权法院审判职能。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技术调查室、聘任技术调查官的做法,在3部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里均无相关规定,如果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确有必要设立技术调查官职位,应当通过修改法律作出规定,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试点。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各地法院建立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法官,这是专业化的进步,但是遴选只是推荐评议法官人选,不能让大家误以为就是任命法官。法官是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这一点在宣传上要说清楚。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层出不穷,审判工作量也越来越大,单纯靠诉讼方式提供司法保护难以应对这种挑战。要充分发挥仲裁、调解、行政执法等多种方式作用,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有的出席人员指出,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凝聚司法执法合力,依法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同时,要定期以座谈、研讨、讲座等方式,加强司法执法机关与相关社会组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积极应对互联网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挑战,实现网络空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同配合,形成新型的现代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联动体系,加大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法院工作的宣传,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知识产权法院的工作,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意识,营造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有些出席人员建议,适时开展对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工作的专项检查,推动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深入发展。

编 辑: 王伟
责 编: 刘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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