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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查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6年11月29日 16:08

11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 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共有43人次发言。11月4日,陈昌智副委员长主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联组会议,结合审议该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张德江委员长出席联组会议,国务委员王勇参加专题询问,共有14人次发言询问。现根据会议发言和询问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保护环境是基本国策,环境保护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4月修订环境保护法,今年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有效推动了法律实施,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出席人员充分肯定执法检查组的工作和执法检查报告,认为这次执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取得良好成效,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客观、分析精准、意见可行,希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切实改进工作。大家指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有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环境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质量退化的形势依然严峻,各类污染物排放量仍处高位,部分地区环境质量与人民期待还有较大差距。要全面贯彻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美丽中国做出贡献。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部分出席人员强调,环境保护涉及产业升级、能源消费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等多方面因素,是一个系统工程,当前应理顺各类市场化手段,明确政策推进的优先次序,把握轻重缓急,做好新旧制度及其试点间的衔接配合,避免因急于求成而出现事倍功半的局面。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经济发展重要机遇,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社会各方参与环境保护,让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部分出席人员建议,应持续加大环保法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环境法治意识,充分调动人民参与环保的热情与积极性。有的出席人员强调,应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美德,引导公民积极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环保人人有责的社会共识。

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全面贯彻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推动政府、企业和公众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逐步提高环保考核评价比重,依法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探索治理和保护环境的市场化机制,建立与绿色发展相配套的绿色金融与绿色财税体系,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治理体系。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细化相关程序,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倒逼企业达标排放,减轻环境污染。严格落实各类排污企业法定治污主体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促使有关单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责任。一些出席人员强调,应建立环保奖惩机制,不仅严惩污染企业,还要通过税收政策、项目支撑等方式奖励守法企业,激发企业治污的内生动力。有的出席人员提到,当前环保信息公开在内容、形式、覆盖面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应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适当考虑将项目规划、前期立项、科研论证等内容逐步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部分出席人员强调,应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方的环境问题不尽相同,污染成因、表现形式和生态影响也不尽一致,应提高环境治理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找准问题,对症下药。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大气污染防治应从源头抓起,促进能源消费结构转型,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综合整治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应加强对大气污染成因的实时监测分析,准确把握造成雾霾等污染的主要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部分出席人员建议,应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力度,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明确收费标准,全面整治城市污水。部分出席人员强调,在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下,农村面临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双重威胁,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污水垃圾处理率低、残留地膜污染、饮用水不安全等问题凸显,建议抓紧制定规划、明确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方面,应通过建立健全农田残膜回收利用激励机制、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的处理设施等,实施源头控制、过程拦截、末端治理与循环利用相结合的综合防治。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深化环境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整合环保工作力量,加强环保联合执法,既发挥环保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又保障其他部门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很多环境问题呈现出流域性和区域性特征,需要各方统筹协调,联合发力,建议结合行政体制改革,理顺各部门职责关系,增强污染治理的整体性。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实施环保机构垂直管理,应重视发挥地方政府开展辖区内环保治理的作用,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序列,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增强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一些出席人员认为,应不断加强环境执法和环保监测能力建设,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新环保法的实施对环境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实践中环保执法力量不足、执法能力参差不齐、综合办案水平不高等问题比较突出,不适应日益繁重的监管任务。应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环境执法体系,充实基层特别是矛盾和困难最多的县乡级环保执法力量,加强队伍能力建设,解决人员编制、执法装备、经费保障等实际问题,全面提高环保执法水平。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严厉查处数据造假、暗管偷排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有的出席人员提到,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整治需要有一个过程,开展环境执法既要落实环境治理目标,也要顾及工人生活和企业生存,给其调整转产的机会,避免治理结果出现反复。一些出席人员提到,应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推进国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充分利用移动执法、在线监控等先进设施和技术手段,加快环境监测全面设点和全国联网,真实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有的出席人员强调,应建立健全环保预警机制,完善环保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多元化应急培训演练,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确保突发环保事件时能够得到最及时、最有效处置。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新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到现在已近两年时间,法律中规定的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生态补偿等方面的配套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还没有出台,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尚待修改,土壤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亟待制定。建议加快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使新环保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有的出席人员提到,应进一步落实新环保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报告制度,强化政府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意识;各级人大综合采取定期报告、专题询问、执法检查、专项调研、代表视察和重大事项决定等多种形式,监督和支持政府做好环保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在联组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加快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跨流域跨区域环境保护、推进农村环境治理、防治土壤污染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询问。国务委员王勇和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办等8个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编 辑: 王伟
责 编: 刘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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