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询问和答复
问:最近,我省“两院”报来提请任命为审判员和检察员的人员中,有部分是非业务部门的骨干,有办公室、研究室、人事处、培训中心等部门的领导干部。“两院”认为,目前全国正在进行法官、检察官等级评定工作,没有审判、检察职务的人员不能评定法官、检察官等级。这些同志被安排在非业务部门工作是因为工作需要,如果由于限制不能任命审判职务,会影响其待遇的落实,挫伤他们的积极性。为此,请示:法院、检察院非业务部门的干部可否任命为审判员和检察员?(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室)
答:《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法官因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检察官法》第二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检察官因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根据上述规定,担任审判员、检察员等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检察权的人员;在法院、检察院工作,但不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检察权的人员不应任命为审判员、检察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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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