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代表提出的“人民代表人身保护权条例的立法案”的议案
问:我区代表提出了“关于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人身保护权条例的立法案”的议案,认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人身特别权保护方面的内容,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不利于各级人民代表代表的人身保护,也不利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刑事犯罪,因此,代表感到需要制定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人身保护权条例。为办理好代表议案,我委进行了认真研究,我们认为有两个难点:一是凡涉及公民、代表人身保护方面的内容都属于国家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地方人大是否有权进行立法?二是地方人大如果为了方便工作,只进行程序性的规定是否允许?因此,特向你委请示,希望给予答复。(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2004年3月18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对人大代表人身保护作出了规定,有关具体程序的规定,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研究,在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时予以规定。从来函所附的代表提出的关于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人身权保护条例立法案的基本内容看,这些不宜由地方人大规定。 (2004年6月3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对人大代表人身保护作出了规定,有关具体程序的规定,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研究,在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时予以规定。从来函所附的代表提出的关于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人身权保护条例立法案的基本内容看,这些不宜由地方人大规定。 (2004年6月3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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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 崔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