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
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了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明年初,我省、市、县级人大将换届,在配备“两长”,安排干部时,如何理解“从事法律工作”这一规定?请答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2002年6月7日)
答:法官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主要包括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7月8日)
答:法官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主要包括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7月8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崔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