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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副局长是否需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

来源:   浏览字号: 2002年05月31日 10:52
        问:我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机构改革时,将执行庭改为执行局。执行庭改为执行局后,执行局局长、副局长是否需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请予答复为盼。(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2002年1月14日)  

        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机构,不是法律规定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第四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没有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副局长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3月1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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