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后人大常委会如何履行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任命
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的意见,文件中规定“市、县(市、区)政府机构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为政府工作部门”。按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辽宁省机构改革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如何履行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任命?请予答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2001年12月3日)
答:一、宪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根据以上规定,地方政府所属机构统称工作部门是可以的。
二、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根据以上规定,经市、县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受市、县政府领导而不是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为主的局、科,其局长、科长是市、县政府的组成人员,应由政府提出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凡属于政府组成人员,均需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12月19日)
答:一、宪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根据以上规定,地方政府所属机构统称工作部门是可以的。
二、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根据以上规定,经市、县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受市、县政府领导而不是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为主的局、科,其局长、科长是市、县政府的组成人员,应由政府提出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凡属于政府组成人员,均需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12月19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崔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