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问题的询问答复
问:经国务院批准,我区某市某矿区和该县一个镇合并,更名为达坂城区,拟召开达坂城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由谁作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达坂城区筹备工作组提出,由筹备组长或市委推荐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区长候选人作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我们认为这样欠妥。如何做比较妥当,盼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予以答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委员会2002年8月23日)
答:某市矿区和该县一个镇合并更名为达坂城区。由于在达坂城区第一后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达坂城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以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还没有产生,可以考虑在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先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然后由新选举产生的领导人报告工作,也可以只由原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工作。我们倾向于前一种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2年11月18日)
问:我省有的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提出: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否可以作出决议,授权州人大常委会修改单行条例。
我们认为,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自治州自冶县的立法权(包括修改、废止权)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常委会单行条例的修订陧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我们的意见是否妥当,请予答复。(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2年10月23日)
答: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痪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谈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根据上述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属于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不能授权给本级人大常委会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2年12月23日)
问:我省人民代表大会将于2003年1月换届,现将换届选举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我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设立诲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履行法律赋予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我省人民代表大会即将换届,新-届的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是否由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重新作出决定设立,还是不再作出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的机构,只是通过新的人选即可?
二、法制委员会人选是通过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还是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2年,1月14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需要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本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专门委员会人选的通过办法,也需由代表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2年12月23日)
《中国人大》2003年第4期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