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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委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问题的询问答复

来源:   浏览字号: 2001年09月12日 00:00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具体规定了本市村委会选举的方式、程序。本市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将在今年第一季度进行,年初已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中,一些郊区、县询问,“农转非”户口能否参加选民登记。由于北京市情况比较复杂,有大量的“农转非”户口。他们户口不在农村,但仍然在本村生活或工作,同本村有密切的经济联系。我们认为,在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应当把这部分人员包括进去。他们可以在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视为村民,参加换届选举。是否妥当,请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1年1月10日)
        答:户口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公民(不包括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是否具有村民资格、能否参加村委会选举,可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2月6日)

        问:我省人大常委会一名组成人员被任命省委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人,该办公室属省委机关工作部门,同时挂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牌子,现请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否兼任省委台湾办公室(省政府台湾办公室)的领导职务?我们认为该办公室是省委的工作部门,是可以兼任的。妥否,请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2001年1月20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中共广东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同时挂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牌子,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不兼任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人为宜。已经被任命为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的,建议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2月7日)

        问:因工作需要,我省某镇经批准,拟增选一名副镇长,是实行等额选举还是实行差额选举?现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增选副镇长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另一种意见认为,增选副镇长,应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哪种意见妥当?请复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2001年1月5日)。
        答:增选副镇长,是实行等额选举还是实行差额选举,法律没有规定,建议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办法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选举办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2月7日)

        问:我区在研究拟定自治区立法程序规定工作中,对执行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本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有的认为还应明确规定不能同本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但立法法上没有写,自治区地方立法的规定能否写上?如自治区不能这样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同本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时,应怎样办?请予指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1年2月6日)
        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并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生效。因此,自治区内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既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也不能同本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2月22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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