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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举法、组织法有关总是的询问答复

来源:   浏览字号: 2001年09月12日 00:00

        问:我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从2000年12月下旬开始,到2001年3月底截止,确定全省乡、镇由原来的1210个调整到944个,涉及调整乡、镇513个,占总数的42%。省政府要求把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作为重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保证乡镇区划调整和乡镇机构改革在春耕前结束。
        我们考虑:如果对于合并后的乡、镇人大代表和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进行重新选举,并在春耕前结束,一是时间太紧;二是在春耕期间对全省近半数的乡、镇进行人大代表的选举和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可能会给春耕生产带来一定的影响;三是我省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于2000年2月刚刚结束等实际情况。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1.关于乡、镇人大代表资格问题。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被撤并乡、镇的人大代表,可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并入乡、镇人大代表的更名决定,并继续履行人大代表的职务;
        2.关于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问题。如果新拟任的领导人员是乡、镇合并前就任该职的,可不再选举,县(市)人大常委会作更名决定即可;如果新拟任的领导人员是从其他乡、镇调入或新提拔的干部,应由合并后的代表选举产生。
        以上意见妥否,请答复。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人事委员会    2001年4月4日)
        答:一、一个乡镇建制保留或者大部分保留,从其他乡镇划入一部分村,不管乡镇名称是否改变,原乡镇人大代表可以不重新选举,新划入的村应补选新的乡镇人大代表。原乡镇长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可以不再重新选举,新调入的或职务改变的,应由乡镇人大依法选举。
        二、两个乡镇合并或者几个乡镇各划出一部分组成一个新的乡镇,应依法选举新的乡镇人大代表,不能由原各乡镇人大代表转为新的乡镇人大代表。由新的乡镇人大依法选举产生新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
        三、需要选举的事项,春耕前来不及进行选举的,可以在春耕后进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4月17日)

        问:我省某市去年撤地设市。市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未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市人民检察院一直未组成。今年召开的市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没有选举检察长,为不影响工作,可否先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再从中决定代理人选?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2001年2月22日)
        答:《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根据上述规定,该市人大一届一次会议选举的检察院检察长未被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应当及时解决市检察长人选问题,并建立市人民检察院。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产生前,原地区检察分院可以继续行使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4月17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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