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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有关问题的询问答复

来源:   浏览字号: 2001年07月13日 00:00

        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我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现有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3名。委员中有2名因其他原因拟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同时拟补充任命4名委员。对以上部分委员的职务能否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一次同时任免,特请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2001年1月19日)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部分委员的数量界限是多少,法律没有规定,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1月22日)

        问:人大代表是党委常委的可否参加届中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特请示。(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1年1月20日)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因此,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不参加主席团为宜。党委常委不是政府组成人员的,可以依法被选举为人大会议主席团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1月22日)

        问:我省本届一名人大代表,因涉嫌行贿罪,经省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其实施了逮捕。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其犯有行贿罪,但免予刑事处分,现已释放。但其不服一审判决,已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还未开庭审判。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2001年1月17日)
        答:根据代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代表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该省人大代表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不能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如果不适宜担任人大代表,需要罢免其代表职务,由选举单位依法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2月2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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