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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临时海域军事禁区事项是否属地方立法权限

来源:   浏览字号: 2003年08月05日 11:02
        问:海南省第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有11名代表联名提出,在海南岛附近海域进行重大军事行动时,需要划定临时海域军事禁区,以保证军事行动的顺利实施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议海南省人大为临时海域军事禁区管理立法。法规规范内容主要有:由军以上机关和省政府共同划定临时海域军事禁区的范围、使用时间,发布公告,明确管理职责,制止违反临时海域军事禁区管理规定的行为,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我们在办理以上代表的立法建议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据此,不宜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定临时海域军事禁区由军以上机关和省人民政府确定;另一种意见认为,11名代表所提出的仅是设立临时海域军事禁区,而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却没有明确临时军事禁区的确定权。从其临时性的特点来看,由军以上机关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比较合适,同时,为了保证临时海域军事禁区的正常秩序,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规范临时海域军事禁区的管理。

        对确定临时海域军事禁区事项是否属地方立法权限,我们把握不准,特请示。(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    2003年3月13日)

        答:所提问题,同意第一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第九条中规定:“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由于部门共同划定。”根据上述规定,军事禁区的划定,已超过了地方的行政管理权限,因此地方不能自行立法。关于临时水域军事禁区,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1]3号)规定,“重要军事演习、试验需要划定临时水域军事禁区的,由军级以上军事机关与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临时海域军事禁区,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03年5月13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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