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举工作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
一、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是由新的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还是由本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答:这个问题,1987年4月法制工作委员会曾答复过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七届全国人大代表,是否可由本届省级人大选举,法律没有规定。最好由新的省级人大选举。如果确有困难,是否由本届省级人大选举,可由本届省级人大决定”。
二、本届省级人大是在1983年4月底以前召开第一次大会的,于1988年1月以前换届是否可以?
答: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本届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是在1983年4月底以前召开的,到今年已开了五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已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1988年1月底以前选出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因此在今年底或者明年初选举新的一届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召开第一次会议是可以的。具体时间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有些设区的市代管县级市,县级市是选举产生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还是选举产生省人大代表?
答:宪法第30条规定:“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因此,从法律上讲,代管的县级市仍是省辖市,仍应选举产生省级人大代表。
四、选举法规定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同,其中“城市人口”如何计算,是按非农业人口计算,还是按市的行政区划内的所有人口计算?
答:按非农业人口计算。
五、在几个民族居住的地方,为了保证各民族都能选出适当数量的代表,可否对每一民族的代表候选人分别搞差额,在一张选票上对不同民族的代表候选人实行分别计票?
答:在多民族居住的地方,可以将按照法律规定应选的各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分配到选区或者选举单位,保证选出该民族的代表。因此,可以在选票上标明候选人的民族。如果没有选出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选出的少数民族的代表或者当选的少数民族代表没有达到应选的名额,应在该民族中再提出候选人进行补选。
六、选举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这里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具体指哪一级组织?选区内的党、团组织能否推荐?
答:政党、人民团体是指哪一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考虑:
(一)选民直接选举乡级人大代表时,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县级和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选举代表时,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二)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中央和省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及县一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候选人。
七、选举法第38条第4款规定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不得少于选票的l/3。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答:地方组织法第1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因此,选举法第38条第4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八、检察院组织法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换届选举时,新选出的检察长未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前,由谁行使检察长职务?
答: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未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前,法律规定的全部任职程序尚未完成,可以仍由原来的检察长继续行使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87年6月23日)
答:这个问题,1987年4月法制工作委员会曾答复过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七届全国人大代表,是否可由本届省级人大选举,法律没有规定。最好由新的省级人大选举。如果确有困难,是否由本届省级人大选举,可由本届省级人大决定”。
二、本届省级人大是在1983年4月底以前召开第一次大会的,于1988年1月以前换届是否可以?
答: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本届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是在1983年4月底以前召开的,到今年已开了五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已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1988年1月底以前选出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因此在今年底或者明年初选举新的一届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召开第一次会议是可以的。具体时间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有些设区的市代管县级市,县级市是选举产生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还是选举产生省人大代表?
答:宪法第30条规定:“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因此,从法律上讲,代管的县级市仍是省辖市,仍应选举产生省级人大代表。
四、选举法规定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同,其中“城市人口”如何计算,是按非农业人口计算,还是按市的行政区划内的所有人口计算?
答:按非农业人口计算。
五、在几个民族居住的地方,为了保证各民族都能选出适当数量的代表,可否对每一民族的代表候选人分别搞差额,在一张选票上对不同民族的代表候选人实行分别计票?
答:在多民族居住的地方,可以将按照法律规定应选的各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分配到选区或者选举单位,保证选出该民族的代表。因此,可以在选票上标明候选人的民族。如果没有选出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选出的少数民族的代表或者当选的少数民族代表没有达到应选的名额,应在该民族中再提出候选人进行补选。
六、选举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这里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具体指哪一级组织?选区内的党、团组织能否推荐?
答:政党、人民团体是指哪一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考虑:
(一)选民直接选举乡级人大代表时,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县级和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选举代表时,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二)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中央和省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及县一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候选人。
七、选举法第38条第4款规定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不得少于选票的l/3。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答:地方组织法第1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因此,选举法第38条第4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八、检察院组织法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换届选举时,新选出的检察长未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前,由谁行使检察长职务?
答: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未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前,法律规定的全部任职程序尚未完成,可以仍由原来的检察长继续行使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8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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