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问题的询问答复
问:我省某市原辖四区一县,去年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了其中一个区,原区内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分别并入另三区,该市现辖三区一县。由于区划变动,区代表名额减少,按照现在确定的代表名额方案可能几个行政村才有1个代表名额。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将减少的代表名额分别增加到另外三个区,或者相应地增加区代表名额。妥否,请示。(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2002年9月25日)
答:选举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该市原辖四区一县。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一个区,原区内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分别并入另外三个区。由于区划调整,人口变动较大,这三个区的代表名额应当依照选举法第九条关于代表名额的规定重新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02年10月8日)
问:我省正进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换届前的准备工作,涉及到武警总队负责人能否安排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1992年12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同一问题给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的答复意见,武警总队负责人不能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考虑到武警部队领导体制从九十年代后期改为由军区管理,问:原来的答复意见是否还适用?(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02年10月8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其负责人员不宜兼任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02年10月18日)
问:我市收到某省某市一个区人民法院来函,对我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某代表团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依法采取民事执行强制措施,请示我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经我们向该区人民法院了解,对人大代表采取的民事执行强制措施包括拘留、罚款和搜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执行这条规定,我们有两点把握不准。
1.我市这一人大代表涉及的是民事纠纷案件,该区人民法院对其采取民事执行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因不属于刑事犯罪,是否还需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2.由于对我市人大代表采取民事执行强制措施的决定是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这种由外省市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及我市人大代表的案件,以往我们尚未遇到过,有关法律又没有具体规定,在工作程序中,是否应当通过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通过我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我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以上问题如何处理,请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室 2002年9月23日)
答:1.代表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包括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人予以拘留的强制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对于人大代表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应当经代表同级的人大常委会许可。
2.对北京市人大代表进行司法拘留,可以由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人民法院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02年10月27日)
中国人大2003年第7期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