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上海、北京三省市人大常委会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询问的答复
问:我省一名省委领导同志是省九届人大代表,现已调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办公室副主任,问,其省人大代表的资格能否自行终止?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0.10.16)
答:选举法和代表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已经调到香港任职的省人大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0年12月12日)
问:我们在修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时,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的规定中,由谁提出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申请以及所有权证书发给谁不够明确。特此询问,盼给予答复。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9.1)
答:《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土地所有者提出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申请,土地所有权证书发给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0年12月12日)
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拟设立法制委员会,在考虑的人选中,有一位是专职律师,又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可否提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时候选人人选。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0.11.17)
答:所提问题,法律顾问没有规定,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建议律师可以被提名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当选后担任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期间,不宜履行律师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0年12月12日)
问: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相抵触的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我院,具体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公路建设、养护费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某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机构可以采取暂扣违法经营的运输车辆、维修设备和其他作业工具,并责令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运政机构接受处理:……(三)偷逃、拖欠交通规费;”。条例中对未按时缴纳交通规费的行为增加了“暂扣运输车辆”的强制措施。
由于该条例设定的强制措施与公路法有关规定不一致,该条例的上述规定能否作为裁判依据,清给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00.4.10)
答:在公路法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曾提出,建议在该法律中规定,对不按规定缴纳公路建设、养护费用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车辆。立法机关经研究后,没有采纳这一意见,而是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地方性法规不能因为不按规定缴纳公路建设、养护费用,而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暂扣运输车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0年12月26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