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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组织法、招标投标法有关问题的询问答复

来源:   浏览字号: 2002年01月04日 00:00

        问:今年初,我省召开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会上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因年龄关系,辞去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其中,有7人是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的人员,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应自行终止。
        上述意见妥否,请复。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2001年9月12日)
        答:同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的意见,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经批准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委会予以公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9月17日)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发布实施以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测绘部门对基础测绘航空摄影项目采用招标投标办法,通过市场进行运行。国家测绘局和总参谋部测绘局经过认真研究,一致认为,国家基础测绘航空摄影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与秘密的项目,不能采用招标的方式实施。我国的基础测线航空摄影需要对我国的国土实施周期性覆盖,具有精度高、覆盖面大、全面反映地面目标的特点,关系到国家公共安全和国家秘密,其成果资料一般为秘密级或机密级。此类项目涉及的数据获取、成果处理、提供使用等都有十分严格的保密要求。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适用招标投标的项目范围主要是工程建设项目,并没有包括基础测绘航空摄影这类项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按照此规定的原则,基础测绘航空摄影项目也不能采用招标投标的办法进行。特此请示:请予批示。
        (国家测绘局2001年8月7日)
        答: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包括基础测绘航空摄影项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9月21日)

        问:我省某地区中院院长调往别的地方任职,该院现只有副院长,没有院长。最近审理了一死刑案,但公布死刑判决副院长不能签字。
        特此请示:
        1.经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系,高院提出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做个决定,受权副院长代行院长职权,签字公布。可否?
        2.但省人大常委会专为此事马上召开一次会议不可能,可否先由主任会议代行常委会职权,待下次常委会上追认。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1年9月3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法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地区中院人民法院院长调动工作,新院长尚未产生,应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一位副院长代理院长。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代理人选没有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9月28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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