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由谁任命
问:我省某自治州下辖的三行政区,分别设有矿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和任命,由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和任命。但是,该三个行政区分别由州委、州人大和州政府设派出机关,无同级人大常委会。这三个矿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应当由谁确定和任命?请予答复。(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5年4月11日)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办法,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员的产生办法作出的。鉴于该三个行政区,分别由州委、州人大、州政府设派出机关,没有同级人大常委会,在三个行政区设立的矿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是由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办法可参照审判员的产生办法,由州人大常委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和任命人民陪审员。(2005年4月25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办法,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员的产生办法作出的。鉴于该三个行政区,分别由州委、州人大、州政府设派出机关,没有同级人大常委会,在三个行政区设立的矿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是由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办法可参照审判员的产生办法,由州人大常委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和任命人民陪审员。(2005年4月25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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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 崔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