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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事任免的有关问题

来源:   浏览字号: 2005年03月25日 10:57
        问:我省人大常委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事任免中,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依据:

        (一)、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否必须是审判员或检察员?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人员如: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主任是否可以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审判员、检察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请研究答复。(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5年3月23日)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不是审判员、检察员的人员,不宜任命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官因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四条规定,检察官因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检察院中不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不能任命为审判员、检察员,也不能任命为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2005年4月15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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