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法官可否比照院长、副院长的情况,不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由省人大常委会直接任命为审判委员会委员
问:我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该院纪检组长(副厅级)为审判委员会委员,该同志是初任法官职务,可否比照院长、副院长的情况,不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由省人大常委会直接任命其为审判委员会委员?(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2003年3月18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方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根据上述规定,除了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可以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外,担任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内的其他所有法官,如果属于初任法官,都必须依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03年5月6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方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根据上述规定,除了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可以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外,担任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内的其他所有法官,如果属于初任法官,都必须依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0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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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 崔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