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部队改由军区管理后 武警总队负责人不能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是否还适用
问:我省正进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换届前的准备工作,涉及到武警总队负责人能否安排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1992年12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同一问题给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的答复意见,武警总队负责人不能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考虑到武警部队领导体制从九十年代后期改为由军区管理,问:原来的答复意见是否还适用?(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02年10月8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其负责人员不宜兼任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02年10月18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其负责人员不宜兼任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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