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志健委员:明确未进行环评法律责任
法制日报讯 记者朱磊 近日在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白志健委员建议,明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白志健说,这个规定增加得很好,但是对于无视这些规定,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何处罚,在法律责任一章里没有明确规定,建议作出相应规定。
编 辑: 王伟
责 编: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