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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法保障公民“出境权”

来源:   浏览字号: 2006年12月27日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部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的《护照法》。

  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目前中国公民持有护照的人员至少达2000万人。

  该法生效后,我国的护照分为3种,分别是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护照的办理时限缩短一半,一般情况下为15天,由于地区偏远、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可以延长至30天;以前护照延期的规定将被取消,未满16周岁的人护照有效期为5年,16周岁以上的人护照有效期为10年。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护照签发机关“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显示了中国政府打击非法移民活动的决心。

  制定和施行《护照法》能更好地保障公民出境权,便民利民。出境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制定《护照法》,从法律上规定申领护照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公民出国申领护照的权利。同时,将公安机关近几年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如公民申请护照的急事急办等规定。

  点评:

  《护照法》对公民申请普通护照的权利义务,护照签发机关的权利义务,以及公民在普通护照申请方面的权利救济渠道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它的制定和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护照管理工作已经迈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来源:《人民日报》  (  2006-12-27  )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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