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委建议通过议事规则修正案
朱磊
法制日报北京4月22日讯 记者朱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今天下午听取了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议事规则中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使列席会议的人员对提请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准备,提前通知的对象还应当包括列席会议的人员。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此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还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了分组会议的名单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但由谁审定,没有规定清楚,建议予以明确。另外,该条规定了分组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但没有规定联组会议由谁主持,建议作出相应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此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委员长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委员长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编 辑: 余晨
责 编: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