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等九部法律拟修改
取消部分行政许可 推进依法行政
公路法等九部法律拟修改
记者 裴智勇
“公路法等9部法律中有些行政许可的规定,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有必要对有关法律的个别条款予以取消或调整。”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说。
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9部法律修正案(草案)8月23日已提请此次会议审议。
据悉,这次对9部法律的修改,是贯彻行政许可法,对其中急需修改的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的个别修改。这9部法律中,还有一些其他内容需要修改,其中有的已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有的还列入了今年立法规划,待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常委会审议。
公路法:机动车超过限载标准行驶,不须再报公安机关批准。
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修正草案删去了“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的规定。公司法、证券法:股票溢价发行不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公司法131条和证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票采取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修正草案删去两法中该规定。
证券法: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不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规定。
票据法:本票出票人的资格不必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票据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草案删去了上述规定。拍卖法:设立拍卖企业不必再由公安部门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拍卖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第五项分别规定:“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草案删去了上述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由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为备案。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法:水产新品种由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推广”改为“公告后方可推广”。
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改为“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
种子法:林木品种经营、推广取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取消“指定收购”,收购珍贵或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无须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学位条例: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学位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学位授予单位内“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
修正草案删去了学位条例第九条中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报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来源:《人民日报》 2004年08月25日
中国人大网 2004年8月25日 责任编辑 李学松
公路法等九部法律拟修改
记者 裴智勇
“公路法等9部法律中有些行政许可的规定,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有必要对有关法律的个别条款予以取消或调整。”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说。
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9部法律修正案(草案)8月23日已提请此次会议审议。
据悉,这次对9部法律的修改,是贯彻行政许可法,对其中急需修改的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的个别修改。这9部法律中,还有一些其他内容需要修改,其中有的已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有的还列入了今年立法规划,待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常委会审议。
公路法:机动车超过限载标准行驶,不须再报公安机关批准。
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修正草案删去了“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的规定。公司法、证券法:股票溢价发行不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公司法131条和证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票采取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修正草案删去两法中该规定。
证券法: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不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规定。
票据法:本票出票人的资格不必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票据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草案删去了上述规定。拍卖法:设立拍卖企业不必再由公安部门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拍卖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第五项分别规定:“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草案删去了上述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由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为备案。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法:水产新品种由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推广”改为“公告后方可推广”。
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改为“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
种子法:林木品种经营、推广取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取消“指定收购”,收购珍贵或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无须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学位条例: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学位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学位授予单位内“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
修正草案删去了学位条例第九条中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报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来源:《人民日报》 2004年08月25日
中国人大网 2004年8月25日 责任编辑 李学松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