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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书面发言材料之一

大力做好教育立法工作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教育部副部长 郝平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3年10月31日 09:18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对于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提高对立法工作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凝聚各方立法工作的力量与智慧、大力推进立法工作取得新成就,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需要保障立法先行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两个百年”目标,要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2020年教育现代化基本实现。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实现“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终身学习、人人成才”的教育梦,关系着实现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未来。国家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发展,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2012年实现了财政性教育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4%的目标。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不仅需要加大教育改革和教育投入力度,而且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及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改革成果上升到法律制度,成为国家意志。

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完善的教育立法引领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学位条例》(1980年)、《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年修订)、《教师法》(1993年)、《教育法》(1995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高等教育法》(1998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这些法律明确了教育的地位、性质和作用,构成了我国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引导、促进和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1986年《义务教育法》启动了在全世界1/4的人口大国推进义务教育的历史进程;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义务教育法》,建立了新型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经费保障机制,真正实现了九年免费义务教育。2011年全国所有省(区、市)全部通过普九国检。新《义务教育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开展《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对巩固义务教育成果、促进各有关主体履行法定职责,起到了法律实施监督的重要作用。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教育作为重要的民生事业,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之路。当前,随着教育法治实践的深入,我们也感受到现行教育法律与快速发展变化的教育形势与需求相比,还有不适应的地方,主要是:现行教育法律大多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有些规定已经滞后于实践发展;学前教育、终身教育、家庭教育等一些教育领域还存在着法律不完备的问题。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教育立法任务依然繁重。新形势下要保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优先发展,亟需做好教育立法工作。

二、加快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教育立法任务

国家对教育立法高度重视。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共明确提出11个立法项目。面对立法项目多、任务重的形势,必须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探索改进工作方式。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创新提出一揽子修法方式。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修订6项法律,分别修订需要很长时间,势必影响教育改革进程。教育法律之间的关联度较高,为统筹解决重大教育法律问题,提高立法效率,在专家和立法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参与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我部提出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方案》,对《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亟待修订的条款集中修改。此举得到了有关立法机构的认同。2012年,《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方案》报国务院审议。今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将其上网公开征求意见。近期我们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对一揽子修订方案做了进一步修改。

二是推动地方立法先行。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目前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领域,鼓励地方进行创制性立法。福建、上海等地已经出台了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江苏、云南等地已经制定了十多个关于学前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立法中的制度设计、成熟的政策和法律规范,将为研究制定国家法律提供参考借鉴。

三是教育立法研究先行。充分发挥教育领域的专家优势,成立了教育法制专家咨询小组。研究起草法律草案前,委托高校、研究机构或地方教育部门开展立法研究,提出专家建议稿。近期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开展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的内在关系研究,积极探讨起草统一的教育法典的可行性。

四是坚持开门立法。积极听取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去年和今年均召开了学前教育立法研讨会,今年重点听取了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加大专家参与力度,征求国家教育咨询委员对《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方案》具体修订条款的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基层教育服务对象的意见。所有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均上网公开征求意见。

三、下一步的教育立法工作考虑

当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修订《职业教育法》列入第一类项目,将学前教育立法列入第三类项目。我部将坚决贯彻落实立法规划,拟从以下方面着手,进一步做教育立法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更加重视教育立法工作。本次会议之后,拟召开专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教育立法工作,研究制定教育立法工作方案。加强立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教育立法专业力量。

二是分清轻重缓急,安排好教育立法项目。第一,《职业教育法》修订稿已于2011年报送国务院审议。继续做好相应的调研、审议和服务工作,认真研究有关方面提出的问题,积极配合完成修订工作。第二,《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方案》已于2012年报送国务院审议。继续配合做好4部法律的集中修改,希望通过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方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三,在总结《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重大项目实施和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研究论证,积极推进学前教育立法工作。其他教育立法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予以安排。

三是改进立法工作方式,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推进:

第一,推进科学立法。立法中涉及到行政审批、重大制度建设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充分发挥教育领域的人才优势,发挥专业人才在教育立法中的作用。注重研究国外的成功做法、经验和模式。采取相应方式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推进民主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深入基层,深入学校、教职工、学生和学生家长以及其他有关社会主体,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健全各种层次和类型的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听取意见的制度和途径。运用好新媒体,形成和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健全征求意见和意见吸收情况的反馈机制。

第三,做好立法衔接工作。主动与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工作机构沟通联系,服从服务于国家立法工作全局大局。按照规定做好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抓紧起草相关法律草案,按时提请审议。按照要求做好研究、论证和资料收集、整理、汇报工作。

总之,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召开的立法工作会议,为各地方、各部门、各有关方面进一步做好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教育部一定按照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力做好教育立法工作,并全力支持做好其他有关方面的立法工作,为新时期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贡献力量。

编 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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