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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

来源:   浏览字号: 2004年08月30日 00:00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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